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可否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要求自动恢复劳动关系?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当事人基于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所为民事行为的效果,应当结合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所作意思表示的客观内容及意思表示产生的实际后果进行认定。一般而言,对法律关系的认识错误,不会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同时,劳动关系具有合意性,是双方行为。故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不可因法律关系认识错误,要求自动恢复劳动关系。

  

  就本案而言,B公司向谢某发出解除双方劳务关系的《通知》,该《通知》虽未明确表示系解除劳务关系,但其中亦有公司不再为谢某提供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内容。由此,B公司对解除与谢某之间唯一存在的关系的意思表示是非常清晰的。故在双方只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存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该通知只能达到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此外,从该《通知》发出后的实际后果来看,谢某亦未再到B公司上班。可见,该《通知》不仅在客观上能够达到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而且实际上也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关于B公司后来又向谢某发出《通知》,要求谢某回B公司上班的问题,如上所述,由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被B公司解除后已经成为一个既成事实,故B公司该《通知》不能达到否认前一《通知》实际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因为基于劳动关系的合意性特征,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其中一方的单方行为而自动恢复。

  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哪一方作出解除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可以作出解除。二是依据哪一项法律规定的情形所实施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可解除情形下实施解除,解除所依据理由必须与法律规定的可解除情形相适配,而且存在与法定可解除情形相适配的事实。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解除所依据的理由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该解除理由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情形相适配。当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应当的确存在。三是不存在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限制,但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四是法定的解除程序是否实施。相应的法定可解除情形应当实施相应的解除程序要件。比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如果在劳动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劳动者的行为也恰恰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属于被错判而宣告无罪释放,其也不能因此而要求用人单位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因为,劳动者被错判而宣告无罪释放并不等于劳动者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劳动者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除非其有证据证明并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


·交完离职申请后是否可以返回撤回
      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要评价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否,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离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


·劳动者提交虚假材料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对于劳动者应否赔偿责任,主流观点有二,分别为:   观点一,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劳动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属于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基于特定的理由解除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均非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也就不存在适用本条的前提。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且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经营。如果用人单位虽然经营期限届满,但是其通过修改章程且通过变更登记的形式继...


·雇用驾驶员并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营运,其雇用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车辆实际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采取的挂靠经营的做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通知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审查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欲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解除劳动合同系消灭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将对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和影响,故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必须符合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并合乎管理规章的要件要求,且应对劳动者“严重违规”承担举证...


·外国或港澳台企业公司驻国内代表处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因此,外国企业代表处不具备中国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


·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作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之一的...


·没签劳动合同又被公司给辞了该怎么办?
      实践中,没签劳动合同又被人辞退了,在下面情况中分别有所不同:   1、若你上班还不满一个月   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从用功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但要是你上班还不到一个月的,这个时候还没签合同,公司没有违反规定,现在辞退员工也...


·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和人事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