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者请假程序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条文中,在对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规则的表述上有两个专有名词:劳动纪律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是指由用人单位制定的要求全体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共同遵守的劳动行为规则;规章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方面,二者在适用范围不同。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单方面约束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规则,而规章制度的制定既包含了劳动者应履行的劳动义务,还包括享有的劳动权利。另一方面,两者在制定程序上也有区别。劳动纪律的制订程序在我国劳动立法中未做明确的规定,而规章制度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其制订生效的程序,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较劳动纪律更为严格和规范。

  

   从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看,《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劳动法》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平等并存关系。而当《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二者关系的表述则发生了明显变化。《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新法已经将劳动纪律纳入规章制度范畴,劳动纪律成为规章制度的一部分,不再单独存在于立法规定之中。

  

   那么在《劳动合同法》未单独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制定罚则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根据《劳动法》之规定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按照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新旧法律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时候,新法对相关的问题未作出规定且旧法也未废止,那么按法理说旧法原则上也可以继续适用。但是对于本案例所涉及的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规章制度这一特殊问题,却不尽然。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已明确将劳动纪律纳入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范畴中,而非独立于规章制度之外,违反劳动纪律与违反规章制度不再为同一层面的法律概念,违反劳动纪律只能作为劳动者存在过错的事实依据,而违反规章制度既可为事实依据,又可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律的规定,重新更新、制定包括劳动纪律内容在内的规章制度,并使其依法定程序制订及生效。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应仍然机械的沿用《劳动法》的规定。

  

   此外,《劳动法》之所以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定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是因为劳动纪律在《劳动法》第十九条被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换言之,违反劳动纪律实则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中劳动纪律这一必备条款,从而表明了立法层面不再允许订立合同双方自行约定劳动纪律的内容,取而代之的则是覆盖范围更为广泛、制订过程更为民主、生效程序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这无疑是制度的完善和立法的进步。

  


·入职登记能否起到代替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于那些内容单一的入职协议之类的简易合同,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对于仅有简易合同而未全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入职登记表又如何呢?员工入职登记表不是劳动合同,只是一个能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


·公司高管被安排至与公司关联的企业任职,其与任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对于公司高管与公司存在何种劳动关系,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说法,即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 2、将其归结为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有:①如果公司高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双方毫无疑问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如果公司高管与公司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但是从公司高管日常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和...


·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如何认定?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几点理解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


·用人单位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是关于劳动者预告解除的规定。所谓预告解除,是指无需取得对方同意,劳动者只要按照法律规定预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是,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第一天计算至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按照每月双倍工资给予劳动者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二、劳动合同未签订怎样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未签订认定...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是否影响工伤责任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管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考核、解除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才能构筑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逐步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合同协商机制,依法通过协商约定岗位、劳动条件、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


·如何正确区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劳动者本人所具有的信息与能力?
      合法利益范畴,不应当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1916年,英国上议院判定一项禁止某一工程师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7年内到另一有竞争性企业工作的条款无效,因为该工程师的智力、观察力以及从工作中获得的技术能力,属于主观知识,不能成为客观知识进而被视为企业的合法利益。参见郑爱青:《从英法劳动法判...


·劳动合同无效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定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话劳动合同定的无...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甲公司办公室,是孙某某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