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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先行赔付后能否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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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可见,位是有追偿权的,但这里的追偿权的实现条件和实现的方法比较特殊。

  

  在实现条件上,1、损害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过失;2、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追偿。用人单位如果想实现追偿权,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用人单位在公司的人事劳动合同的设计上应该对此有所预测。

  

  在实现方法上,1、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是未来的工资,而不是过去的工资。2、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民法典》出台后,对用人单位有没有追偿权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动者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偿。本案中,徐某某驾驶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属于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徐某某追偿,对于追偿的比例和金额争议,法院考虑到出租车运营行业的风险、用人单位管理存在疏漏、劳动者实际收入状况等因素,判令徐某某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与单位还是劳动关系吗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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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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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是,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或是去别的公司再就业的,已经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标准,其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   在规定中,因为已退休人员在法律上不再把他们看做是劳动者,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调整范围之内,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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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受聘到新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种意见认为,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关系。从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属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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