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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被安排至与公司关联的企业任职,其与任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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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公司高管与公司存在何种劳动关系,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说法,即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

   2、将其归结为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有:①如果公司高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双方毫无疑问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如果公司高管与公司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但是从公司高管日常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可以推断,公司高管与其他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相当,是存在着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③如果公司高管与公司未签订任何协议,可参照②处理。

   3、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②、③中的情形属于劳务关系:若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作为公司的高管,其对劳动合同与聘用协议的区别应有足够了解,如其未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即应按劳务关系界定;若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高管与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及其自身素质决定了其应当知道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以保护自身权益,因为同一般劳动者相比,公司高管未必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认定的弱势群体,因此高管明知权益可能被侵犯而不予积极应对,则只应根据其劳务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不应当试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倾向性保护若是劳动者的条款。

   4、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条款规定高管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对于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认定,应当重点审查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三种情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无论是高管还是普通劳动者,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便能够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虽然对于高管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问题尚存争议,但本案的裁决结果最终还是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可见认定劳动关系存否问题,还是应当把握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三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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