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近年来,看新闻报道时我们有时会看到这样的新闻,某公司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有着高额的利息,不久之后却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别人已卷钱出逃。这其实就是一种集资诈骗罪,通过某个项目吸引群众,实为诈骗。那么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份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当前资金市场的情况看,从事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一般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罪行与集资的金额有关。随着人们生活中水平的不断提高,银行利率比较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再把钱放到银行,而是参加各种各样的理财。其中,也有一些公司向社会筹集资金,有的实际上是一种诈骗行为,我们应谨慎小心。
  
  
  


·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界限是怎样的
      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界限是怎样的 一、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界限是怎样的 1、实现勒索的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通常利用自己掌握的对受害人不利的所谓把柄),迫使其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


·票据诈骗罪的诈骗行为?
      票据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有哪些 一、票据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有哪些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


·刑事立案的条件有哪些,刑事立案的材料来源
      刑事立案的条件有哪些,刑事立案的材料来源遇见犯罪行为,第一时间去报案,但是有些时候公安机关不会进行立案的,这样很多人就不清楚了,就会说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刑事立案是有条件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刑事立案的条件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


·有没有非法集资罪怎么判断?
      非法集资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经济型犯罪,故而我国司法机关对于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是较大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公民是比较多的,故而很多公民都无法理解他人有没有非法集资罪,改罪该如何判断呢? 一、有没有非法集资罪怎么判断?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


·哪些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抢劫属于重罪,而且表现形式多样。实践中对行为人定罪之前,需要先对相关行为做出认定,此时就离不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内容。那么您知道哪些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吗?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


·偷多少钱可以构成犯罪?
      一、偷多少钱可以构成犯罪?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


·逮捕后法院有可能判无罪释放吗?
      一、逮捕后法院有可能判无罪释放吗?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会立即无罪释放。不是有关系就能释放的。逮捕后无罪释放的可能相对比较小,但也要看最终调查的情况,如果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的的,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证据不足的,在侦查阶段应释放,在检察院阶段应...


·最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保持自身的清廉、廉洁,不受收贿赂、不贪污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过实践中,总会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自身的巨额财产说不清楚来源,此时就有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那么我国对此罪是如何处罚的呢?我们带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巨额财产来...


·常州市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通常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主体的年龄要求是16周岁,但如果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话,那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过,您知道在常州市,对故意伤害犯罪是如何处罚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


·广州市抢夺罪量刑标准
      在我们的身边会常常出现一些抢夺他人财物的情况,但并不是一有抢夺财物的行为就会构成抢夺罪,必须要达到各地关于抢夺罪的立案标准后,才能以抢夺罪定罪处罚。而此时,在不同的地区对于抢夺罪的详细量刑规定是不同的。下面,我们为您带来广州市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1、构成...


·侵占罪判几年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