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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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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bai规定,只能由用人du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zhi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dao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不存在约定试用期的做法。

   2、经了解,现阶段许多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总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常见情形之一在于用工单位的人员编制紧张,而不得不选择“劳务派遣”的方式。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执行过程中,用工单位往往都“承包”了筛选、面试、复试的环节,只是到了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才轮到劳务派遣公司上阵。所以,真正甄选被派遣员工的是用工单位,这也应该就是在开篇中,朋友问“用工单位能不能与被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的客观背景。

   3、而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存在有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

   4、在劳务派遣协议执行过程中,用工单位就自然而然的参照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所约定“录用条件”考核被派遣的员工,这样,在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满前,用工单位将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结果和依据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并根据结果决定继续留用或退还被派遣员工。

   5、表象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既未约定“试用期”、也未约定“录用条件”,但实际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既有试用期、又有录用条件,可以说的上是“曲线救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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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被确诊怀孕,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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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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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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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保障的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考虑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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