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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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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bai规定,只能由用人du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zhi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dao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不存在约定试用期的做法。

   2、经了解,现阶段许多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总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常见情形之一在于用工单位的人员编制紧张,而不得不选择“劳务派遣”的方式。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执行过程中,用工单位往往都“承包”了筛选、面试、复试的环节,只是到了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才轮到劳务派遣公司上阵。所以,真正甄选被派遣员工的是用工单位,这也应该就是在开篇中,朋友问“用工单位能不能与被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的客观背景。

   3、而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存在有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

   4、在劳务派遣协议执行过程中,用工单位就自然而然的参照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所约定“录用条件”考核被派遣的员工,这样,在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满前,用工单位将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结果和依据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并根据结果决定继续留用或退还被派遣员工。

   5、表象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既未约定“试用期”、也未约定“录用条件”,但实际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既有试用期、又有录用条件,可以说的上是“曲线救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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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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