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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查封房,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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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物权法》明确了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等规定,不登记不产生物权,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无关。最典型的规定是抵押权,原来规定抵押不登记,抵押合同无效,但是物权法规定抵押不登记只是抵押权无效,抵押合同还是有效的。

  3.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4. 从上述意见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将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的规范和管理性的规范。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以直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强制性规范。而管理性的规范是指,并不直接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直接维护管理秩序为目的强制性规范。

  5.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到底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管理登记在册的房屋转让,而人民法院的查封房屋,除了在不动产房屋实地查封,基本上是到房产管理部门查封、冻结,不准予给被查封人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应该就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所以,当事人违法该条规定,买卖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也不必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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