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恋爱期间给付的金银首饰等,分手后是否应返还?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双方性、诺成性和无偿性三种性质:双方性要求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诺成性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无偿性规定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tjlytel}}>

  交往的过程中,如果出去增进感情给付,同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则对方也不需担负任何义务,给付完成则赠与完成,通常情况下不能再撤销。

  

  2、 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4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某承诺与李某结婚,并同意婚后不生育子女。后王某反悔,提出分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其恋爱期间给付王某的物品及款项,包括:1.王某于2010年4月答应做其女朋友时,为王某购买的价值900余元的钻戒一枚,价值6000余元的耳饰一对,价值2800元的项链一条,作为二人定情信物;2.李某与王某母亲见面时,送给王某母亲的见面礼,价值12000元金手镯一个;3.王某过生日,要求其购买的价值24500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4.王某要求李某出资20万元为她购置宝马车,并承诺在2011年春季结婚,李某给付王某现金20万元。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和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男女恋爱期间给付财物应认定为赠与,不需要返还。男女之间因爱情赠与对方礼物,系人之常情,且赠与的财物交付以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根据合同法赠与行为不可以撤销,故不应判决返还。<{{tjlytel}}>

  另一种意见是:需要区分给付财物的性质,分别处理。如给付的财物属于婚约财产即习俗意义上的彩礼,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如果不属于婚约财产,则不需要返还。

  实践中更多的是按意见二来处理相关问题。

  

  3、恋爱期间赠与财物、财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予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tjlytel}}>,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大宗财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的对于恋爱期间一方送与另一方大宗财物和大额金钱一般应返还。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知,对于彩礼赠与后双方未缔结婚姻的<{{tjlytel}}>,已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原因在于:彩礼给付的目的明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通常情况下,婚约财产的赠与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之时已明确给付目的,即期望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另一方收取彩礼之行为表明其愿意与赠与方缔结婚姻关系。彩礼赠与时即附有缔结婚姻之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未发生效力。此时,受赠方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损害赠与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命令禁止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及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受赠方,为满足其个人物质欲望,将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此种行为不仅会给赠与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影响自己和他人的生活,而且不符合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综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予返还。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通过介绍人向女方赠与现金及首饰作为彩礼,但之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女方亦未返还男方作为彩礼赠与的现金等物。为此,男方起诉请求返还彩礼。在此种情况下,因男方给付彩礼系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女方应及时返还彩礼。同时,我国《婚姻法》亦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占有该彩礼无法律依据,为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男方可以双方婚姻条件未成就为由,提起婚约财产返还,请求判令女方将彩礼全额返还。<{{tjlytel}}>

  5、恋爱中的男女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互赠一些礼物乃人之常情,但‘豪赠’前定要三思而后行。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属于要物行为,所赠财物一经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即不可撤销。因此,如果赠与方不能证明其“豪赠”的财物属“彩礼”,分手将不得要求对方返还。如果“彩礼”是房产、汽车,购买时尽量通过转账形式付款,如果是现金、金银首饰,可在有他人见证的正式场合交付,有条件可视频录像。

  

  案例一:2014年12月李某某与孔某甲通过网络认识,2015年1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2月订婚,订婚时李某某给予孔某甲46000元礼金作为彩礼。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李某某与孔某甲于2015年3月28日在孔某甲家举办婚礼<{{tjlytel}}>,次日在李某某家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2015年11月2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孔某甲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李某某于2015年2月1日为孔某甲购买了耳环、项链、戒指等五件共计34.36克黄金首饰,花费10993元。孔某甲家于2015年3月15日购置了台式电脑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电视机一台、床单被套一套等作为孔某甲的陪嫁物品,共计花费10953元,现上述陪嫁物品在李某某处。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与孔某甲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李某某请求孔某甲返还彩礼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某某与孔某甲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彩礼款以酌情返还为宜。孔某甲表示34.36克黄金首饰,是李某某对其的一般赠与,但庭审中孔某甲并未就此举出相关证据,同时按当地风俗习惯来看,这34.36克黄金首饰显然是李某某为了达到与孔某甲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tjlytel}}>,应属彩礼范围,故孔某甲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对李某某主张退还黄金首饰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现仍在李某某家中孔某甲的陪嫁物品,属于孔某甲的个人财产,李某某应当予以返还。因李某某庭审中未能举出将46000元彩礼款给予孔某乙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李某某给孔某甲购买的34.36克黄金首饰性质如何认定;第二,46000元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果返还,对返还的数额应如何认定;第三,对于李某某的诉请,孔某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2015年2月1日李某某为孔某甲购买了34.36克黄金首饰,花费10993元。孔某甲称黄金首饰是双方恋爱期间李某某赠与的礼物。本案中,李某某是一位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作为自己的生活来源,一次性支出10993元购买黄金首饰作为礼物赠送给孔某甲,该份礼物数额较大,如果单纯是赠与礼物,双方2014年12月通过网络才认识,此时双方认识尚不足两个月的时间,就一次性赠与孔某甲价值10993元的黄金首饰,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自愿相赠,显然与公民在日常生活交往中一般的赠与物品不符,上述黄金首饰不应当属于一般赠与物。该黄金首饰应是李某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孔某甲的财物,从性质上应当属于彩礼的一部分。 <{{tjlytel}}>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不论是基于何种原因,李某某与孔某甲确实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孔某甲收到的46000元彩礼应当适当返还。李某某与孔某甲在一起共同生活近八个月,双方各自的家庭为了举行结婚仪式,置办酒席、待客等,均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因此,对孔某甲收到的46000元彩礼及34.36克黄金首饰<{{tjlytel}}>,可酌情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孔某甲返还李某某彩礼款和黄金首饰款合计20000元,既是基于法律规定,也充分考虑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近八个月的实际状况,返还的数额也是适当的,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系给付彩礼产生的纠纷,李某某与孔某甲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本案案由应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李某某给予孔某甲46000元彩礼及34.36克黄金首饰,对该项事实,双方不存在争议。即使孔某甲收到46000元彩礼后交给了孔某乙,孔某乙作为孔某甲的父亲,为孔某甲举行结婚仪式,置办酒席、待客、置办陪嫁物品等,均需要支出相应的费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孔某乙通过孔某甲的婚姻进行谋利,并将该46000元彩礼据为已有<{{tjlytel}}>。李某某上诉称,孔某甲的父亲孔某乙应当作为彩礼返还的义务主体,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周明与李霞(均为化名)于2013年8月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见面五六次后,李霞提出结婚,周明考虑到自己年龄比较大,家人也时常逼婚,所以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就“闪婚”了。

    结婚前,周明向女方家支付了108000元彩礼,并为女友购买了5项首饰,分别是四金一钻,价值22000元。由于筹办婚礼缺乏资金,两人又想把婚事办得隆重些,周明又向亲戚朋友借款113000元。婚后,两人因纠纷产生争吵,滋生矛盾。此后双方开始分居。周明后来打听到妻子向其隐瞒了婚前两次流产的事实。于是,周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索回送出的彩礼及首饰。<{{tjlytel}}>

    西湖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不久便草率结婚,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只有短短四个月,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予以同意。原告在婚前向被告支付108000元作为彩礼,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为筹办婚礼,向其亲戚朋友借款113000元,足以认定对被告彩礼的给付造成了原告生活困难。并且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彩礼。但返还的具体数额,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最后判决被告李霞返还周明彩礼80000元及首饰折价款15000元。


·委托律师起诉离婚需要哪些东西?
      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如果在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上面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提出诉讼离婚。起诉离婚属于民事案件,为了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争取到子女抚养权,最好委托律师代理案件。那么委托律师起诉离婚需要哪些东西?下面我们就简单给您介绍下。 一、委托律师起诉离婚需要哪些东西? ...


·有精神病离婚得多长时间
      六个月内会进行判决。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


·一、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纠纷诉讼状中包括哪些内容?
      一、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纠纷诉讼状中包括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离婚有哪几种途径2023
      离婚有哪几种途径两种离婚的途径:(一).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也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二).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


·离婚抚养权优先男方吗?
      离婚抚养权优先男方吗? 一、离婚抚养权优先男方吗 不一定能得到,夫妻离婚,如果只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这个时候必然其中一方是不能获得孩子抚养权的,而只能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而在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通常是由离婚夫妻共同协商确定,但要是出现了协商...


·一、离婚纠纷案件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一、离婚纠纷案件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


·新婚姻法 加名婚前婚后的区别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加名婚前婚后的区别有哪些 房产婚前加名与婚后加名的区别,与《民法典》无关: 但在现实生活中,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的并不鲜见,且同为婚前房产,同为增加姓名,婚前加名与婚后加名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后孩子探视权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


·因性格不合想要离婚有一个半岁的女儿会怎么判
      因性格不合想要离婚有一个半岁的女儿会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


·2023年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有什么? 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婚姻也就成为您的焦点。国家对此推出了专门的婚姻法来解决在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调整。在此,我们为您整理了2020年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以供您查阅。   2020年《民法典》(...


·离婚协议上有无必要写明婚前财产?
      离婚协议上有无必要写明婚前财产?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