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1、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tjlytel}}>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非法”,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其中,“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运输”,<{{tjlytel}}>是指通过各种交通工具移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邮寄”,是指通过邮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寄往目的地的行为;“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运输”与“邮寄”的主要区别是运输方式:一个是通过交通工具,另一个是通过邮政系统,“运输”一般较“邮寄”的数量要多。

  本款规定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子弹、火药等;“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并对人体造成杀伤的物品,如手榴弹、<{{tjlytel}}>炸药以及雷管、爆破筒、地雷等。

  3、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枪支管理规定”,是指枪支管理法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枪支、弹药管理等方面作的规定。如枪支管理法中对哪些部门、哪些单位、哪些人员可以配备、使用枪支,都作了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失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和其他有关司法解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tjlytel}}>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或者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即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tjlytel}}>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达到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tjlytel}}>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tjlytel}}>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tjlytel}}>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tjlytel}}>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八条第2款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tjlytel}}>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tjlytel}}>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tjlytel}}>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盗窃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条文 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tjlytel}}>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因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1、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tjlytel}}>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


·遗弃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遗弃罪的定义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2、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1)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最高人民法...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帮忙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定义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 本条的犯罪不限于刑事诉讼中,还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都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 (一)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


·强奸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强奸罪的定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二、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