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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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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以上就是对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等问题的回答。实践中很多故意杀人罪都是当场出于义愤而杀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当事人事后冷静下来也非常后悔。发生这种事情之后,我们很有必要求助于专业刑辩律师,他们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相信通过他们专业有效的辩护,一定会更好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二、故意杀人罪的案例

  案例一之死刑复核案件

  温某系累犯,后又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下发了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某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核准温某的死刑。法院依法改判温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二之自首认定

  被告人某甲以被害人某乙多次欺骗自己为由与之发生争吵,后持砍刀冲某乙头部及上肢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某甲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在返回其家的胡同口被公安人员抓捕时称我是某甲,我要自首。”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人员工作时,某甲没有任何劝阻言行。

  被告人某甲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但被告人某甲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在返回其家的胡同口看到前来抓捕的公安人员时称我是某甲,我要自首。”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人员工作时,某甲没有任何劝阻言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某甲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某甲投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査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正当防卫

  本案的发生是刘某、刘某某兄弟俩人带领十余人在深夜十一点拿着铁棍到被告人家,砸破门上玻璃与把手破门而入,对被告人夫妻进行殴打引起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辩护人认为要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需要结合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多位证人证明事发时院子里没有灯光,光线很暗。对于被告人来说无法准确判断进行防卫时,侵害人的人数及距离。被告人比划手里的刀仅仅为了自保,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伤害其他人的结果。

  2、辩护词之成功案例

  案例--李某和开网吧的老板陈某有过节,遂要求张某和他人掂刀去吓唬吓唬老板。他们一行人快到网吧时,遇到陈某,贺某上前砍陈某,陈某逃跑。贺某在后面追,并喊他人和李某一起去追着砍,因陈某是方某的表叔,李某追上去用刀在地上砍了两下,后来又拿刀背朝陈某的腿上砍了几刀。说明李某主观上没有将陈某杀死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将陈某杀死的行为,虽然陈某被砍死,但陈某是被李某和他人砍死的。因此,李某仅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诉讼错误,应认定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怨恨的积累,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和变态,并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为泄一己之私愤,逞一时之快意,给两位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同时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父母、儿女和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然而,在谴责被告人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毕竟前有因、后有果,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结婚后,并没有立即加害,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仇恨越积越深,才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可以推论,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并最终导致心灵的崩溃和理性的丧失。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对社会群体没有敌意,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虽然其行为后果严重,但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建议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上述原因。

  根据案情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两位被害人发生争吵,引起撕打。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被害人康某在当天对李某某进行了谩骂,于是李某某想要找其理论,在发生争吵之后,被害人许某又拿刀下车,并用刀拍打李某某以示威胁。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四、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到法院阶段。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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