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的影响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我国法律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离婚,虽然不是每个人愿意见到的,但是既然发生了,就要想办法解决,也许这是对双方最好的处理方式。婚姻法的规定,肯定会对双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的影响是什么?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的影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录)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必然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所以对离婚财产分割有影响是肯定的。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通常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并且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依据文中的规定,了解具体的财产分割细则。
  
  


·离婚时上大学的孩子是否判决抚养权
      离婚时上大学的孩子是否判决抚养权?原告的诉讼状中有抚养权的请求的话法院就会判决抚养权,孩子已经成年超过18周岁还在上学的,父母离婚抚养权问题存在,但是应该征求孩子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


·委托抚养协议书的内容在我国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委托抚养协议书的内容在我国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扶养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孩子抚养涉及到孩子日后的健康发展,有的时候需要委托抚养,委托抚养是有协议书的,那么委托抚养协议书的内容在我国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


·离婚后增加抚养费怎么处理?
      离婚后增加抚养费怎么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


·两人没有结婚证分开孩子该归谁
      两人没有结婚证分开孩子该归谁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依照此法条可以看出,法...


·我国厦门起诉离婚在哪里
      我国公民在处理夫妻之间的感情的时候,有些时候虽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如果真的要离婚,也并不像您想的那么简单。如果离婚过程当中有些事情处理不好的话,还可以通过起诉离婚,如果要起诉离婚的话,就必须要熟知对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以厦门为例,那么,我国厦门起诉离婚在哪里? 一...


·离婚怎么证明分居时间
      当两人的婚姻走进尽头,一方决定离婚,而另一方不赞成离婚。在两人僵持不下的情况之下,有一方就会采取分居的方式来进行离婚。当双方因为离婚而对峙公堂的时候,为了让法院判定离婚怎么证明分居时间,又需要哪些证明呢?下面就让 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分居时间通过以下证据证明: 1、一方在外...


·当前社会上,在什么情况下女方会在离婚时“净身出户”?
      当前社会上,在什么情况下女方会在离婚时“净身出户”?在司法时间中,离婚女方净身出户只有三种可能:第一,协议离婚,女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权;第二,诉讼离婚中,女方与男方之间有书面的协议约定,并且满足该协议的条件时;第三,诉讼离婚中女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二、净身出户净身出户,是指...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凡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凡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2)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抚育费不能自行达成协议的。(3)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理达不成一...


·婚前财产永远不被分配了
      婚前财产永远不被分配了婚前男女双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不会变成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婚内财产如:钱:基本上是夫妻各分1/2....


·诉讼离婚后注意什么问题
      我们发现很多夫妻之所以会诉讼离婚,主要还是因为夫妻之间就离婚的相关问题产生了争议,此时不得不通过这样的方式了才能得到解决,从而让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自然也有需要注意的事项。那究竟诉讼离婚后注意什么事项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诉讼离婚后注意什么事项 ...


·诉讼婚姻无效的时效是多少?
      诉讼婚姻无效的时效是多少? 1、有诉讼时效的情形: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