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点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点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现实中,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现象突出,最为明显的是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众所周知,劳动合同的设置,是为了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很容易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劳动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因此,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劳动关系是双方享有和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但是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四个解释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界定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案件承办法官会适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法(2005)12号)确定的标准来判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即是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在实际用工中,隐蔽性用工的存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混淆给上述标准的认定带来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建筑工程领域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争议颇大。通常建筑施工单位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是否与前者构成劳动关系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具有争议。争议的事项在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是否代表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用工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看法,各级法院在此认定上也不统一。
   二、时效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被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而不予受理,纠纷便涌入法院。在审理阶段,相对方往往把超过仲裁时效作为最直接的反驳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我国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简言之,未经仲裁处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当然除了有着劳动争议之名而无之实的追索劳动报酬为名的案件,不受“先裁后审”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法院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方确实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将仲裁申请时效定为一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的仲裁申请期已不被适用。那么法院是否能够以超过仲裁时效一年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仲裁时效适用于仲裁阶段,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是否意味着其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劳动权利的请求归于消灭,而相关劳动法律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
   三、二倍工资标准问题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合同之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象普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不能举证劳动关系成立之时起一年内的工资情况,用人单位因时间关系也未保存书面记录的存档(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保存工资的书面记录应不低于2年)。劳动者仅提供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年的平均工资,而又据此为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工资又包括哪些内容。对此计算标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做规定。
   四、社会保险问题
  近年来,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不缴、欠缴、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对于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较大:
  一方认为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和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社保部门解决,不应纳入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
  另一方认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而不论争议如何,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此双方未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也对此予以了明确。
  根据法院对前者争议的不同处理,劳动者通过变通为赔偿社会保险损失的纠纷会越来越多,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赔偿标准尚无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作出相应的规定。
  五、停工留薪待遇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上述规定看,该条例对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确定主体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实践中,对停工留薪期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根据该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由此确定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应从职工受伤之日起截止到伤残等级评定之日(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适用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另一种看法认为,根据该条停工留薪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如果职工可以恢复工作,就不应在继续存在停工留薪期。而有些工伤职工为谋求多额停工留薪期待遇会拖延伤残评定等级鉴定。实践中,各地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方法有:
  一是根据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嘱证明及职工的住院天数计算。
  二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停工留薪期计算。
  三是参照当地工伤职工停工停薪期分类目录计算。四是根据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时间计算。不同的确定方法造成了“同案不同判”。
   六、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确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实践中,工伤职工可能会经过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诉至法院,往往用人单位还是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并提出异议要求司法鉴定。法院对此的反应不一,无外乎结果两种:同意或不同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情形多种多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总会遇到这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点,以上这些情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能作出直观的判定,需要各种证据的支持。所以,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也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尽量搜集到相关的证据,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相比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更多,而实践中也不是随便就能签订这样一份合同的,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那到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


·人防工程属于公建吗
      人防工程属于公建吗? 在各种公共场所,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人防工程,似乎走到哪里都可以看到它的标志。那么人防工程是什么,人防工程属于公建吗?人防工程要如何使用和管理呢?法律是否就相关问题有明文规定呢?我们现在就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人防工程属于公共建筑? 建筑人防工程是民用建...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


·女职工哺乳期假一小时扣工资吗
      女职工哺乳假扣工资吗?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


·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有哪些?生活中,每一项工程建设都会因为工程质量的问题也衍生了很多规定和合同,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工程双方达成合作的信任点之一,但是也有因此而引发纠纷的。比如工程质保金的返还,那在我国对于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有哪些?一、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有哪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没有签劳动合同受工伤如何处理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但如果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在需要出示劳动关系证明的时候,拿出证据即可。《劳动法》第七...


·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随着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建筑行业,关于建筑行业的法规也越来越健全,承包各类工程也是有了相应的规定,而承包工程的一方在承包时是要缴纳一定的工程质保金的,相信您对于这个工程质保金的了解还是有些缺乏的,今天我们给您整理一下关于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劳动诉讼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


·法律上面怎么规定劳动仲裁时间的
      法律上面怎么规定劳动仲裁时间的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不管是否受理,都应该在法定期限内给申请者以答复。而说到劳动仲裁时间上面,则就具体分为了劳动仲裁的受理时间和之后的审理时间。那究竟法律上面是怎么规定劳动仲裁时间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仲裁受理时间是...


·产假和哺乳期可以辞退员工吗?
      产假和哺乳期可以辞退员工吗 一、产假和哺乳期可以辞退员工吗 1、即使员工在哺乳期间不回公司上班,而且产假和晚育假已经休完的话,老板也是不可以辞退员工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哺乳期不能辞退,而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满1周岁的这段期间。就算是产假已经休完,员工在哺乳期内每天是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