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下班后从工作场所到户籍地之间的途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理由是:
“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员工虽日常工作中居住在公司提供的房屋内,但事发时系春节前夕,其下班后回户籍地符合情理。
·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工伤职工维权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该通过下面的步骤确认工伤维权
第一步:根据损害情况,确定正确的维权方式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