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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子女只需被动消极接受赠与财产,无须作出其他积极行为。而借贷合同是双务合同,借贷人要承担返还借款的积极行为义务。故当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时,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此种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此外,父母主张为民间借贷的,应由其承担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明责任,如果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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