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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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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纠纷具有特殊性,不适用协议管辖。实践中,劳动合同一方的用人单位大都是采用格式合同与另一方的劳动者订立合同。协议仲裁机构和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和法院。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行为本不为错,但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剥夺另一方纠纷发生后的救济选择权,显然是违法的。在劳动合同中选择仲裁机构的一个根据是:1995年4月20日原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复函中称:“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008年5月1日已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劳动争议属仲裁前置后人民法院才可受理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不服劳动仲裁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上升,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无论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司法解释,都没有采用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除此之外的其他仲裁机构和约定管辖法院,说明立法者还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法定救济的“钢性”。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的本意,是赋予用人单位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法院皆有管辖权,而不是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除此两个法院之外的某个法院管辖。

  从本质属性考虑,也不应适用协议管辖。劳动关系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在普通的民事关系中,民事当事人具有平等的地位,可以自主、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劳动关系还具有从属性和人身性,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决定了劳动关系并不能简单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况且,在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劳动合同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而用人单位一般是处于一种强势地位,如果约定管辖有效,用人单位必然将利用约定管辖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显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


·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向劳动者加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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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是,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第一天计算至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按照每月双倍工资给予劳动者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二、劳动合同未签订怎样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未签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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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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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纠纷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如工作内容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职工在上班期间出现病症,下班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保障的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考虑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性钱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这使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等财物的行为被当然...


·试用期违法情形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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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也应当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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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告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认定第三人虞某与某水泥预制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一焦点问题上存在两种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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