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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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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是否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1、股东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视为不合格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 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 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用等额货币或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形式出资置换划拨土地出资的部分。
  此外,作为投资人还应当关注是否存在未合法使用划拨土地的相关风险。
  2、国有企业使用划拨土地也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 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第二条明确 规定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 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 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 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企业为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 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 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 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 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 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另外,44号文第三条还对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价出资(人股)、授权 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提出了规范要求。
  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里主要讨论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问题。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以货币估价投入到企业中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来判断这种出资方式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资并未实质性的改变土地的用途。但是用划拨得来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话,其出资办法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并对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土地使用者存有违规利用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资请求将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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