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解除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562条【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备,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异议期,异议期内对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合同解除通知有效。


·解除合同有哪些程序
       合同的解除具体应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才有权向对方通知解除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


·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解除权消灭
      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的解除权消灭:

    第一,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第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nbs...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程序
      债务人提存的程序标的物分以下几步:

    第一,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应按什么顺序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条的适用,首先要求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


·债务免除的方法和效力
      债务免除的方法为:

    1、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免除得由债权人的代理为之,也可以附条件...


·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

    一、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

  ...


·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解除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在哪些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是指债权人能够并且有义务受领给付,却无理由地不予受领。但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


·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定义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


·债务抵销的效力
      债务抵销的效力主要有:

    1、双方债权的消灭。双方债权额相同时,其互享的债权或互负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双方债权额不同时,就其相等额而消灭。

    2、债权债务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