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继承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继承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继承概念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二、土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权继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它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权的实现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②与特定的人身关系相联系,只有与被继承人有血亲或姻亲关系或通过遗嘱指定的人才可能成为继承人;
  
  ③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的权利主体仅仅是境内外公民。国家或法人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权。即使继承人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只是接受遗赠;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法定继承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原则进行土地使用权继承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土地使用权的被继承人的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为土地使用权的被继承人:
  
  1、接受国家交付的用于一年生农作物种植、用于水产养殖的农业土地的公民;
  
  2、接受国家交付的用于种植多年生农作物的土地、用于种植林木的土地、宅基地的公民、家庭户成员;
  
  3、有权使用他人依照本法典和土地法的规定向自己转移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公民。
  
  四、土地使用权继承与其他财产继承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与我国一般财产继承基本一致。完全可以适用我国《民法典》。所不同的地方在于: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是权利继承而不是实物继承;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是不动产的继承,因此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注册登记手续方能最终产生法律效力;
  
  (3)对不能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由两个以上的继承人所共有或由一人拥有,而不能分割成几个权利;但对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该给予物质补偿。
  
  五、土地使用权继承与其他转让方式的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毕竟不是接反映商品关系的,因此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与其他几种转让方式相比有其特殊性。与其他转让方式相比,土地使用权继承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的条件不同。一般说来,继承转让不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程度及已开发投资额的限制。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继承转让多是由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因此继承转让的唯一条件就是继承事件的发生,也即当发生原土地使用权人死亡时,继承转让即发生。而其他转让方式则要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开发程度限制。
  
  (2)继承转让的程序不同。继承转让一般只须经公证、登记两个阶段,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其他转让方式,其所需手续、程序比较多,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3)受让人不同。继承转让中的受让人是特定的个人,其范围非常有限,且为死亡者的法定亲属(配偶等);而其他转让方式中的受让人则不受此限,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受让人。
  
  至于继承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中国公民的遗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土地使用权继承属于不动产继承,因此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当然我国《继承法》同时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另外,土地使用权遗产价值达到国家征税标准时,或土地使用权必须支付其他费用时,应由继承人共同负担。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继承的,继承土地使用权需要依法公证并办理相应的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是有别于动产的继承,因其以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您在继承土地使用权时,一定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您对继承或者土地登记方面有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可以委托上的专业律师给您提供专业的遗产继承及土地登记服务。
  
  


·宅基地门口土地使用权归属是谁?
      农村地区一般土地的存在形式是以集体土地或者是宅基地的形式存在,宅基地的形式和平常我们所遇到的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在管理形式上,还是在土地使用限制上都是不相同的,所以我们使用宅基地土地的话,一定要对宅基地周围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解,那对于我们来说宅基地门口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是什么单位呢? ...


·土地使用权两人签协议管用吗
      土地使用权两人签协议管用吗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和个人都更加关心土地问题。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可能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转让自身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允许转让,但是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那么土地使用权两人签协议管用吗?我们来了解下。 一、土地使...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 答案是可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终止的。 二、土地承包有哪些法律规定?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


·果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果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果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


·山东征地补偿规定青苗标准
      山东征地补偿规定青苗标准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中青苗费是补偿的内容之一,对耕地上青苗的补偿也有相关的标准,下面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山东征地补偿规定青苗费补偿标准...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兴盛,房地产行业的一路飙升,部分投资者早早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兴盛,房地产行业的一路飙升,部分投资者早早的就把目光投向了建设工程行业,那随之而来的建设工程纠纷也就不断增加了,甚至出现了每年增长的态势,那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呢?下面请随一起来了解学习一下吧。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


·过户土地使用证要钱吗?
      过户土地使用证要钱吗? 不管是买卖二手房,还是单纯转让手上的土地使用权,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问题。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依法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否则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是无法对抗第三人的,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登记为要件。那么,过户土地使用证要钱吗?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一、办...


·上海租地厂房拆迁补偿标准
      上海租地厂房拆迁补偿标准企业进行拆迁,需要搬到新的地址。在搬迁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损失,如搬迁费、安置费、员工补偿费等等。各个地区对于拆迁补偿都作出了规定,上海也不例外。我们给您整理了上海租地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希望可以帮助到在上海地区有类似情形的朋友。上海租地厂房拆迁 ?补偿标准...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怎么办理?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怎么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需到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办理。那么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怎么办理呢?首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转让)登记表,然后到所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利用中心签字盖章,到利用科签字盖章,最后由分局主管领导审...


·太焦高铁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
      太焦高铁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 不管是建设土地还是其他利民的工程都是需要用到土地的,所以城市的发展是离不开土地使用的,开发这些项目征用的土地如果有人已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话是需要给予征地补偿的,一般情况下补偿的价值都不会低于原有土地的价值,那么太焦高铁征地补偿政策是怎样的呢? 太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