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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时间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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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交付时间如何判断 一、商品房交付时间如何判断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2005年1月31日的交付行为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才算是交付。有时往往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某些质量问题,如地板凸起,门窗破损等情况,交房时间应当从开发商修复完善后才能算是交房完毕。

  房屋的交付时间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明确的一项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具体规定,因为合同的履行时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事项,何时交房只能由合同约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交付时间。所以,具体的交付时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问题,而是协商约定的问题。当然,法律对于房屋的交付标准是有规定的,即必须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二、商品房交钥匙算是交房吗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房屋属于不动产,其移转占有的方式是交付钥匙,所以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根据商业惯例和合同法的原则,房屋买卖的标的物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应当是“交钥匙”,即出卖人将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便履行了交付义务。当然,交钥匙的前提是房屋符合交付的条件,即前面所说的通过了竣工验收。

  相反,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如果交钥匙的时候,房屋并不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的话,那么开发商单纯交钥匙并不代表交房。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一个交房时间,开发商如果在此期限不完成交房,就算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很多老百姓并不懂得法律上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概念。很容易吃哑巴亏,并且哪怕住房也会住的不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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