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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间接因果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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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错间接因果关系是怎样的 一、如何判断医疗过错间接因果关系
  1、以当前的医学理论及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一般可以认知,此种违规行为可以引起此种损害结果;
  2、现实中,此种违规行为和此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是事实;
  3、那么,此种违规行为是此种损害结果的适当条件,因此二者之间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和“适当条件”理论是完全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的,其科学性和实践指导作用,在法学界已得到普遍承认,也是实质属于民事纠纷的医疗争议鉴定中正确和可行的因果关系分析方法。
   二、怎样进行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
  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一样,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心必备要件。有因果关系,则属于医疗损害责任。而无论鉴定的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以下统称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方法和内容基本相同。
  1、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素的参与不矛盾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不同情况。
  (1)一因一果,是指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医疗过错行为一个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多因一果,这是大多数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常见状态。通常造成患者当前人身损害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也常有包括患者自身原发伤病、患者对疾病诊治的延误因素等诸多其他因素的共同参与。在这类最终损害后果中,医疗过错行为作为多个原因力之一,可能只起了部分参与作用。而本例如果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既有新生儿的脑损伤,又有产妇因羊水栓塞而死亡,则呈更为复杂的“多因多果”的因果关系形式。
  专家鉴定组凭深厚的医学造诣和丰富临床经验,对整个医疗过程、诊疗行为及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转归过程、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多多因一果的案件,先要理出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各种可能的因素,再综合分析医疗过错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单独存在,还是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如果确认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确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再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在多种因素共存的情况下,其他因素的存在,与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并不矛盾。
  2、“间接”因果关系也应当予以认定
  现在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 “间接”的,有直接因果关系自不必说,如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得就此判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责任。
  所谓间接因果关系,多为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结果的发生起诱发、扩大、加重的作用或者对提供生存和治愈的可能预后起负面的作用。虽然只起了间接作用,但毕竟是造成损害后果不可缺少的适当条件,尽管这种原因力不是直接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一般因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判断医疗责任的,医方应承担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
  3、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多是“法律因果关系”
  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如果能够确定事实因果关系自然更好,但是鉴定中不要求脱离医学科学发展和当前人类认知水平的现状,去追求确定其本质的必然联系,给出绝对准确、可观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也不能因为现实中有医疗过错、又有人身损害事实,就一概认定二者必定有因果关系。同样医疗过错行为能导致同样损害结果的时候,即须判定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因果关系。)
  所以,在进行判断医疗过错间接因果关系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到,一般情况下,造成患者当前人身损害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所以,我们在进行分析的时候,是需要多方面进行考虑的,不可以只考虑其中的一部分,这样是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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