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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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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县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收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土地对于中国人民来说是安家立业的根本,因此对于被征收土地者必须对征地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解,在遵义县征地补偿标准中主要有三项补偿标准组成,第一由于征收土地所既有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第二是由于土地征收对生产生活所造成的不稳定进行相应的安置补偿,第三就是对于农作物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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