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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举证时需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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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由夫妻中的一方依法启动,此时作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就会承担最初的一个举证责任。而要是无法有效的进行举证的话,最终的判决结果就有可能对其不利。而举证也是需要注意其中一些问题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举证时需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案件举证时需要注意哪些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
  
  5、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如房屋产权等)的证据;
  
  3、取得债权的证据
  
  4、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夫妻一方中认为是其中一人的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主张的一方负担。)
  
  (五)证明抚养子女能力的相关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及其他参考情况;
  
  (六)其它原因的证明。
  
  二、离婚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由于夫妻之间的离婚案件情况不同,因此在对于当事人而言,在离婚案件举证时,需要实际注意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当然,作为原告,要是无法进行有效举证的话,当然,法官做出的判决也就有可能对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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