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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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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持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参考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2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

  1、关于第六工程处公章的真实性问题

   本案所涉合同是2009年3月13日至5月10日期间xxx以 xx工程处名义与顾xx签订的16份买卖合同,经苏州xx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合同及收到条上加盖的“胜利油田胜利xx公司 xx工程处”印章与吕xx私刻印章一致。吕xx此前以第六工程处的名义与顾xx所签订的合同,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2010年9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和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证明》,是顾xx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刘xx2012年4月的《情况说明》和2012年7月16日《说明》,都不属于在一、二审庭审结束前顾xx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因此顾xx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都不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的认定,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期间,刘xx私刻 xx工程处、第六工程处印章,以单位购买劳保用品为由,先后与多人签订劳保用品买卖合同。刘xx2009年12月11日在东营市看守所的讯问笔录也承认其2007年私刻了第六工程处的印章。顾xx所提交的四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刘xx与其签订合同所使用的第六工程处的印章是真章。

  

  2、关于刘xx的职务身份问题

   顾xx一审提交的第五组证据刘xx2009年5月15日的讯问笔录载明:“2009年2月份,我到了退休年龄,单位让我退二线,把我调到胜建集团 xx工程处搅拌站,不再负责劳保用品采购。”一审法院2012年3月14日到 xx工程处调取了原第六工程处机关岗位职责两份、刘xx的干部履历表一份,顾xx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刘xx最初为第六工程处安全员,职责为安全生产和综治,2009年2月份以后为 xx工程处沥青搅拌站的职工。另根据一审法院2012年5月8日、7月18日到鲁中监狱对刘xx进行的调查,调查笔录中关于刘xx是否有劳保用品采购权,刘xx陈述:签订涉案劳保用品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单位授权。综上,二审判决关于刘xx职务身份的认定是正确的。

  

  3、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刘xx先为第六工程处的安全员后为 xx工程处沥青搅拌站的职工,自始不享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职权,亦无证据证明ss公司对刘xx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单独予以了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已查明事实,顾xx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时对以下事实未予以充分注意,不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刘xx有代理权。一是对于刘xx的身份并未进行核实。刘xx自始不享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劳保用品买卖合同的身份和职权,并且刘xx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所使用的 xx工程处公章系其私刻。二是对于交易方式异常也未予以注意,使刘xx的诈骗行为得逞。本案中,对于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之一即交付货物以及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并不关注,仅仅是进行现金的流转。对于这种非正常的交易方式,顾xx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三是虽然刘xx原为第六工程处安全员,即使其原来有权以第六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其又以 xx工程处名义与顾xx签订合同时,顾xx也应对身份变化情况及是否享有相应权限进行审查核实。由于顾xx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故其无理由相信刘xx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职权,刘xx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刘xx并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因此顾xx关于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xx条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如何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包括全部内容的撤销,也包括部分内容的变更。合同法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文字陷进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一些当事人因为不清楚一些法律知识,仅仅因为一些文字的错误,而让自己损失利益。 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


·因挂靠协议发生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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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合同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对此,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表述中可见一斑。该条规定对于合同中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该条予以补充确定,...


·如何处理迟延承诺?
      承诺如果没能在有效内送达,便使承诺成为迟延承诺或逾期承诺。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一般迟延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如法人应当经过企业法人登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


·合同中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约定的注意事项
      履行期限即交货期,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卖方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关于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须恪守合同约定。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并非...


·委托代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订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第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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