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诉讼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指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民事诉讼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指什么?一、民事诉讼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也是保全债权的重要方式。
  依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但不包括债务人放弃赠与、抛弃继承等不增加自己财产的行为;二是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即债务人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后就缺少足够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后仍有清偿能力,就不能认为对债权人形成损害;三是要在规定时间之内行使,即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条文,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已经有了一个基本了解,当自己在生活作为债权人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发生时,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让子的的权益受到保障。同时我们提醒您在与人发生借贷关系时,要了解借款人的人品,同时留好借款的相关证据,这样即使权益受到侵犯也能更容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贷公司借款给股东的规定是什么?
      小贷公司借款给股东的规定是什么?小贷公司借款给股东的规定是可以进行贷款,但是必须要有一定的记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欠下银行贷款不还会坐牢吗
      银行贷款不还会坐牢吗如果是欠银行贷款不还,仅是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如果银行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当事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


·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异同比较?
      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异同比较? 在现代社会里面人们渐渐富裕起来了,也渐渐有了闲钱进行投资,一般人们选择投资的方式有股票与债券等,由于发行主体的不一样有国家债券和公司债券等不同的类型。在众多类型里面,股票与公司债券有着较多的相似之处。那么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异同比较具体情况由为您简介。 ...


·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公司债务由谁承担,哪些人要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由谁承担,哪些人要清偿公司债务?公司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呢?是公司自己,还是公司的股东、高管。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接下来,我们围绕“公司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正常情况下的答案。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


·欠条与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欠条与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在生活中,借贷行为时常发生,很多人认为欠条和借条是同时订立的,其诉讼时效也是一样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欠条和借条本质上是不一样的,而在诉讼时效上面也是有所差异。本文将对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确定借条的诉讼时效 1...


·连带债务的效力包括哪些?
      在合伙制企业中,几个股东出资建立了企业,分享利润,同时,对于企业的欠款,也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债务在小企业中比较常见。连带债务一旦形成,只要合法,就具备法律效力。那么,连带债务的效力包括哪些?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连带债务的效力包括哪些? 连带债务的法律...


·债权人能拉走债务人物品抵债吗
      1、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财物抵债时,债权人如果不在场,无法监管财物情况的,债权人涉嫌构成盗窃罪,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什么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什么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3、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


·根据《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规定罚款可以被退还吗?
      根据《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规定罚款可以被退还吗?根据《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规定赔偿性的罚款不可以被退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共两款,都是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


·如何解决公司恶意拖欠货款的问题
      如何解决公司恶意拖欠货款的问题 一、恶意拖欠货款纠纷如何处理 1、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代为追讨货款期间,当事人未经代理律师同意不得撤回委托。 2、当事人擅自撤回委托的,当事人应赔偿代理律师为追讨货款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及期待利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律师在当地合作代理律师事务所或追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