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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毒品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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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的买卖交易以及私自携带等行为都是会受到惩罚的,我们在进行量刑的时候,也是十分严格的。那么,关于新刑法毒品规定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呢?我们是如何进行量刑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新刑法毒品规定
  
  新《刑法》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新《刑法》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新《刑法》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新《刑法》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新《刑法》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新《刑法》第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新刑法毒品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其实,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以及毒品植物的幼苗以及种子等,都是会受到严惩的。另外,如果出现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也是会根据收留的人数和次数等行为的严重性来进行量刑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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