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 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
  申请人(患者):周某,女,2002年9月23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清远市××,身份证号:××,系患者的母亲。
  被申请人:××人民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同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29日,患者××因不自主排尿被送至被申请人处就诊,被申请人对患者检查后认为患者的症状是左肾发育不良造成,要求切除患者的左肾。2009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抽取了患者的血液和尿液等进行术前检查,被申请人未等到检查结果都出来的前提下,于2009年7月1日匆忙对患者实施了左肾切除手术,术后第二天检验肾功能为异常,一星期后再验肾功能仍不正常。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恢复良好,可以出院,于2009年7月12日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然而,一个月后即2009年8月18日复诊,患者肾功能仍不正常,2009年8月19日患者被送到广州市儿童医院检查,结果为右肾弥漫性病变。目前,患者右肾已发展成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并开始硬化。
  被申请人在医治患者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
  一、被申请人是在术前检查结果未出的前提下为患者实施手术的,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
  被申请人对患者的术前血清生化电泳检查是2009年7月1日9时43分才得出检验结论(见证据材料 页),但被申请人2009年7月1日8时就开始为患者实施手术(见证据材料 页),换言之,被申请人在术前检查未出结果就开始为患者动手术。切除肾手术是关系到患者一生的重大手术,被申请人必须在所有术前检查结果出来后,确诊确实有必要切除“坏肾”,并确保万无一失的前提下才能做手术,即使术前检查的结果对手术不产生任何影响,被申请人违反医疗程序的行为也应受到惩处。
  任何普通公民都知道,术前检查的结果是为决策是否做手术和如何实施手术的提供依据的,如果术前检查的结果未出就实施手术,那么术前检查就没有任何意义。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而且也是对申请人的极不负责任的。
  二、患者术前检查已显示双肾可能病变,但被申请人仍然为患者切除左肾
  2009年6月30日19时02分患者的尿液分析+尿沉渣检验得出结论(见证据材料 页),其中第4项尿蛋白为阳性(正常为阴性),蛋白尿往往代表肾脏有病变,检验报告第6项“尿比重SG≤1.005,低于1.015~1.025参考值的范围,表示肾浓缩功能减退。以上结果均显示双肾有可能病变,但作为医疗机构的被申请人却没有谨慎地再次进行检测以确定患者包括右肾在内的肾功能是否正常,而是匆忙于第二天将患者的左肾切除。
  三、患者术后检查显示右肾发生病变,但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患者家人,反而认为患者恢复良好,让其出院,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时机
  2009年7月8日10时9分对患者的尿液检查后得出报告:其中尿液检验报告中的尿蛋白为2+,潜血为微量阳性(见证据材料 页),检查结论显示右肾功能为异常,但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可以出院,对患者家属说肾功能不正常可能是用药期间不稳定造成,只要尿渡不混浊就没有问题,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在出院记录写上“…治疗效果好,今恢复良好,予办理出院”(见证据材料 页)。过一个月,患者复查时,被申请人才告知患者的右肾已被感染,让家人送患者去别的医院救治,将其对术后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推卸掉。
  四、患者右肾病变是被申请人错误切除左肾后造成的
  患者的左肾仅发育不良,并没有严重病变,是完全可以不用切除的。但被申请人却错误地为患者切除了左肾,致使患者右肾病变。
  患者自2002年8月17日出生之日起,就由于左肾发育不良,左输尿管扩张导致不自主排尿,但患者其它方面都与正常人无异,并健康存活到2009年6月,然而左肾被被申请人错误切除后,右肾已感染成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不能再上学,并且由于吃药和激素过多,已经面部浮肿,身体肥胖,与术前判若两人(见证据材料 页),更为严重的是,右肾开始硬化,医生认为患者能够存活的时间不长。
  综上,被申请人为患者手术过程中,未谨慎处理和严重违反诊疗程序,对术后出现的病变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手术造成的后果漠不关心和推卸责任,显示被申请人对患者是极不负责任和缺乏医德的,其对患者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次医疗事故以及后果予以妥善处理鉴定为盼。
  此致
  ××市卫生局
  申请人:周某
  年月日
  附件1:被申请人对患者实施手术前后经过
  附件2:证据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中,当事人应该对治疗过程中的详细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立场。在医疗事故处理的申请中,医疗机构方面的申请人可以是医院,也可以是相关的医务人员,而患者方面的申请人应为本人,如果医疗事故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则应由患者亲属提出申请。
  
  
  


·打架医疗纠纷怎样起诉 (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打架医疗纠纷怎样起诉 (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调解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节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


·惠州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的填表说明是怎样的
      惠州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的填表说明是怎样的? 惠州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的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一、封面的填写 (一)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二)申请单位,即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三)登记号:即《医...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有哪些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有哪些如果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不仅要以医疗事故罪定罪量刑,还要对患者的家属进行赔偿。那你知道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下文做了介绍,供您做一个参考。在我国,很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不清楚,导致他们在诉讼或索赔时,要么高价...


·最新五险一金医保报销比例是什么?
      最新五险一金医保报销比例是什么?五险一金医保报销比例(一)城镇医保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


·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 根据三大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应当先向办案单位申请法医鉴定,由办案单位出具鉴定委托书...


·上海市医患投诉处理流程
      上海市医患投诉处理流程 一、医疗投诉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谁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谁申请?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能得到多少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能得到多少赔偿我国针对医疗事故进行了等级上的划分,而且只要发生医疗事故以后,院方和患者总是针对医疗事故赔偿款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现在比较紧张的医患关系,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我们就以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能得到多少赔偿来帮您了...


·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是什么 医疗事业是高要求高风险的行业,在发生紧急情况发生时,医务人员必须要对该情况做出判断和诊断,但是却难以避免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进展问题或死亡等情况。那么这时医疗机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下文我们将解析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的定义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在处理相关纠纷中比较重要的一步,根据鉴定结果可以判定该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同时也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是有自己的原则的,究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哪个赔偿高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哪个赔偿高一、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1、一般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有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表现,都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都是过失行为。关键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造成了就真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如果没有造成这样的结果,就只能作为一般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