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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有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违约金,而有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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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关系中,有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违约金,而有的情况下则是主张赔偿金。虽然这二者都是关于赔偿方面的,但违约金与赔偿金还是有很大不同的。那究竟该如何区分违约金与赔偿金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什么不同
  违约金与赔偿金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它们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主观要件都是劳动者有过错,客观要件都是劳动者有违约事实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基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上述特点,我们知道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但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能不能让劳动者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个。因为如果同时适用,会造成劳动者对一个违约行为承受双重负担,对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本案中胡先生与单位就其培训费用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合法的,但是不能约定两者同时适用;即使协议这样约定,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归于无效。胡先生的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仅仅因为协议中有此约定就遵照执行,而不问约定本身是否合法。
   二、劳动者跳槽是否支付违约金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题目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划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划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用度,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商定服务期后,假如劳动者违背服务期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商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假如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不外,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划定,劳动者违背法律划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与赔偿金的不同之处主要有四个方面,这些内容我们也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当然,在不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钱不同,但不管怎样都是需要有法律作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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