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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并购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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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通离岸公司

  

  一般情况下,境外投资者会利用其已设立的运营或投资公司(即母公司)来进行并购,由这些业已运营或投资的公司成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同时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来持有目标公司被收购的资产。由于股权或资产的归属明确,结构清晰,便于管理,因此这种较为传统和直接的方式比较容易得到审批机构的认同。

  

  2.特殊目的公司

  

  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很多境外投资者选择由母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工具来进行特定的并购交易。这种做法比较有利于达到如下目的:

  

  1)在大型投资项目中,针对每个项目设立专门的投资工具,便于内部管理;

  

  2)在某些避税地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有利于减轻税负

  

  3)比较关键的一点是由特殊目的公司替代其母公司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使得母公司的投资风险在最大程度上被隔离。

  

  除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并购规定》允许境内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即通过 “返程并购”使得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得以上市。当然其中的风险和漏洞较大,为了更好地规避境内投资者利用“返程并购”隐匿或者转移资产等不法行为,国家外管局、商务部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此类特殊目的公司从其设立、返程投资及境外上市均进行了严格的审批。同时在其所得税方面,只有当境内居民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向并购后的目标公司增资,且增资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无论其境内投资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按国家外管局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

  

  当然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并购并不是万无一失,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如电信、广告和教育机构等,国家严格规定了收购方必须具有特定的资质或经验。如缺乏此类资质或经验,投资者的母公司甚至都无法成为合格的收购方,至于特殊目的公司就更不可能适格。同时特殊目的公司被用来进行投资或并购时需要的审批更为严格,不仅需要得到商务部的批准,同时母公司常被要求提供担保、承诺、财务背景(审计报告)等相关信息,成本较大[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

  

  3.CEPA项下的香港和澳门投资工具

  

  在中外合资或者合作领域内,境外投资者亦可以选用CEPA项下经认定的香港或澳门公司作为某些受限制行业(建筑工程服务、城市规划等)并购交易中的投资工具。

  

  4.境外自然人

  

  除境外法人外,境外自然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以其自身名义作为投资工具,但这并不常见。对某些有资质和经验要求的特殊行业,同特殊目的公司一样,境外自然人同样无法适格。


·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审查须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者需要完成报告事项,接受并购的审查.
外国投资者的报告事项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5亿人民币;
...


·公司收购合同范本
          一、目标公司资产的详细陈述
      1.资产范围(附清单);
      2.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
 &n...


·内地上市公司并购效率
      外资公司并购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收购公司多系港资;二是以产业兼并、收购为主,有70%的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三是并购溢价率较高。 管理层收购(MBO)流行。管理层收购(MBO)采取对目标公司母公司进行改造的方法:一是为了理顺母子公司两个独立法...


·企业兼并的形式
       1.购买式   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购买条件。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兼并方不与被兼并方协商债务如何处理。企业在完成兼并的同时,对其债务进...


·公司、企业兼并概念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重置成本、产生规模效应等动机,所采取各种方法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以达到完全控制对方的目的,这些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各种各样的方法,统称为“兼并”。但兼并究竟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我们往往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在某些...


·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并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


·企业兼并操作程序
          企业兼并包括企业合并、营业转让和企业收购三种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企业兼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式兼并三种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兼并方式,都要采取以下程序: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兼并方和...


·境内外并购工具
      1.普通离岸公司 一般情况下,境外投资者会利用其已设立的运营或投资公司(即母公司)来进行并购,由这些业已运营或投资的公司成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同时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来持有目标公司被收购的资产。由于股权或资产的归属明确,结构清晰,便于管理,因此这种...


·外资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200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程序
      尽职调查通常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


·并购中外资知识产权陷阱
      在外资的知识产权策略面前,我们没有得到想要的资金和技术,却反而失去了唯一的资产——品牌,外资在商标方面主要预设了以下陷阱: 1.不平等条约策略 利用中方急于求成的心理,在并购协议中不平等地约定合资企业必须使用外方商标,完全排挤中方商标的使用。将中方的知名商标以高价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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