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北京抵押担保公司需要遵循什么规范 一、在担保公司办理房屋抵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北京抵押担保公司需要遵循什么规范
  
  一、在担保公司办理房屋抵押贷款需提供的证件
  
  1、 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 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
  
  3、 还需下列证件(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准备相应证件 )
  
  (1)单身证明 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至今未婚的证明 共1份
  
  (2)结婚证明 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共3份
  
  (3) 离婚证明 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离婚后至今未婚的证明 共1份
  
  二、北京市抵押担保公司需要遵循的规则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相关部门:
  
  为引导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实现风险精细化管理,促进北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0〕94号)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支持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京金融〔2013〕211号)等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5年5月25日
  
  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实现风险精细化管理,促进北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0〕94号)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支持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是指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标准将担保业务划分不同风险等级。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将风险分级口径下的各类监管指标作为资本金运用情况的一部分,按季度向市区两级监管部门报送,且仍须按原口径向监管部门及其他单位报送数据。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全面原则。担保业务风险分级应以担保业务风险水平为核心标准,真实、全面、充分评估现实风险与潜在风险。
  
  (二)审慎原则。应审慎确定担保业务品种分级,对尚不具备全面、真实评估风险条件、难以做出准确评估的情况,以及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情况,原则上应归入较高风险类别。
  
  (三)动态原则。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标准及结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流程
  
  第五条 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需向市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否则市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市监管部门可暂停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因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产生的经营风险,应予自行承担。
  
  第六条 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经营正常,规范发展,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发生担保诈骗、重大担保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内未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说明书。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各项资金、经营监管指标现状。
  
  (四)依据本指引制定的公司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细则。
  
  (五)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六)申请人出具的遵守本指引的承诺书。
  
  (七)市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拟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的,应向所在区(县)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监管部门收到全套申请材料后报市监管部门。
  
  市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全套申请材料后20日内,出具具体意见。
  
  第三章 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标准
  
  第九条 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标准,主要从担保业务品种风险特征和担保业务客户风险状况两个维度划分。品种风险特征衡量因素主要包括担保标的品种特点、担保基础交易结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模式、所涉行业领域情况及平均代偿率水平等。客户风险状况衡量因素主要包括客户资信状况、客户所属行业领域近期状况等。
  
  第十条 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标准的品种风险特征维度,适用于担保业务品种的风险分级。具体级别及担保业务品种为:
  
  (一)A类担保业务,指担保标的自身所受监管体系健全成熟、平均违约水平很低,担保交易结构可有效降低客户违约风险、防范损失,被担保人资信情况普遍良好,代偿损失概率很小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
  
  1、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公募金融产品担保(公募金融产品指经全国性监管部门或授权自律机构批准,公开发行并在全国性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
  
  2、主体评级AAA级的非公募金融产品担保(非公募金融产品指经全国性监管部门或授权自律机构批准,非公开/定向发行,交易人数受限的金融产品,包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等)。
  
  3、诉讼保全担保。
  
  4、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5、保本担保,包括保本基金担保、保本资管计划担保。
  
  6、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品种。
  
  (二)B类担保业务,指担保标的自身所受监管程度一般、平均违约水平一般,担保交易结构可以起到一定降低客户违约风险和防范损失作用,被担保人资信情况普遍较好,代偿损失概率较小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
  
  1、主体评级AA-以下、BBB级及以上的公募金融产品担保。
  
  2、主体评级AAA级以下、AA-级及以上的非公募金融产品担保。
  
  3、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金融机构融资产品担保。
  
  4、“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产权/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担保。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品种。
  
  (三)C类担保业务,指担保标的自身所受监管程度一般或较差、平均违约水平较高,担保交易结构降低客户违约风险和防范损失作用较小,被担保人资信情况普遍偏弱,代偿损失概率较高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
  
  1、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主体评级BBB级以下或无评级的公募金融产品担保。
  
  3、主体评级AA-级以下或无评级的非公募金融产品担保。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品种。
  
  第十一条 上述担保业务品种以外的创新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类别,应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报经市级监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标准的客户风险状况维度,适用于担保业务具体项目的风险分级。具体级别分为:
  
  (一)正常:被担保人能够按时履行约定义务,没有足够理由怀疑需要代偿。
  
  (二)关注:被担保人目前有能力履行约定义务,但存在可能对履约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据现状可以判断确定需要代偿,但反担保措施有力、抵质押物价值充足,完全可以补偿代偿损失,或损失程度轻微。
  
  (四)损失:被担保人确定无法履行约定义务需要代偿,且反担保措施难以覆盖代偿损失,确定造成较大最终损失。
  
  第十三条 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业务品种风险分级的基础上,根据具体项目的客户履约能力、履约意愿、用款项目进度状况、客户经营环境与行业状况等因素,逐步制定客户风险状况维度分级细化标准,并实现所有在保项目逐笔风险分级归类。
  
  第十四条 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根据各业务风险级别与风险特征分类制定担保业务标准、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对于债券等金融产品发行人不在北京地区的担保业务,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监管部门逐笔报备。
  
  第四章 担保业务风险分级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风险调整担保责任余额计算监管指标:
  
  风险调整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担保业务品种风险系数×客户风险系数。
  
  担保业务品种风险系数:A类担保业务为0.33,B类担保业务为0.5,C类担保业务为1.0,政策鼓励业务适用风险系数由监管部门按具体业务情况确定。
  
  客户风险系数:正常类为0.8,关注类为1,次级类为2。
  
  客户风险状况为损失类的业务,不得采用风险调整在保责任余额计算监管指标,仍采用担保责任余额计算监管指标。
  
  第十七条 对引入分保、联保、再担保等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调整担保责任余额应按分保、联保、再担保等承保比例核减后的担保责任余额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仅适用于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文就是北京抵押担保公司需要遵循的法规。综上所述,在北京担保公司贷款需要就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如果有过婚姻的,还要提供结婚证明和离婚证明。北京相关机构对担保公司的业务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范畴,资料以及风险系数。


·给租房押金要注意哪些事项
      通常租房时,一般出租方都会要求承租方交一定的押金,即租房押金,这么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租房者一定会租赁该房屋,另一方面是为了约束租房者在入住房屋期间不对房屋做出任何破坏行为。那么给租房押金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给租房押金要注意哪些事项 交租房押金的注...


·买房贷款条件有哪些?满足什么要求才能贷款买房?
      个人计划购买住房时,由于资金的原因很多人会选择通过贷款的方式来购买,可以减轻资金的压力。那么买房贷款条件有哪些?贷款时需提供哪些材料呢?接下来就由的我们来为您介绍疑惑,希望您从中可以学到买房贷款的知识哦。 一、买房贷款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


·男女婚前共同买房产权属于谁
      一、婚前共同买房产权属于谁确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要看不动产登记簿上是谁的名字,除非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推定为房屋所有人,即无论其是否是真正的产权人均首先推定其为真正的产权人,这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及交易效率的...


·如何确定商品房预售的效力
      如何确定商品房预售的效力 一、如何确定商品房预售的效力 判断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就要看该合同是不是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1、预售方主体资格要符合要求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由开发商自行销售或者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销售。自行销售开发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


·按揭房卖掉要亏多少
      按揭房卖掉要亏多少 一、按揭房卖掉要亏多少,按揭房要如何办理过户 按揭房卖掉要亏20万左右,目前,很多购房者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来购房,然而很多人都知道按揭贷款,但对于自己的房贷利息到底是多少其实并不知道。实践中说的按揭贷款计算方式,其实就是指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的计算。 按揭...


·怎么办理离婚房屋过户?
      怎么办理离婚房屋过户? 第一步,准备房产过户材料 1、离婚判决书及其复印件; 2、房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房产登记申请书。 第二步,房产过户的手续 准备好了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接下来我们就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了。 ...


·非直系亲属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有哪些
      可以通过遗嘱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


·开发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自己修建的商品房进行销售,而
      开发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自己修建的商品房进行销售,而此时为了尽快的销售商品房,往往会采取售楼广告的形式进行。但作为购房者很多其实对售楼广告的法律效力是产生了质疑的,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售楼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售楼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怎样...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当居住的房屋达到一定的年限之后,就很容易变成危房,这个时候,政府往往要对这些房屋进行拆迁。我们也知道,如果政府对房屋进行拆迁,是要给一定的补偿的。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补偿的方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屋拆迁补偿...


·深圳公司注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所需的条件
      在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不管是本地人或是外地人,不管你是工作或是自己创业基本都会遇到房屋租赁方面的问题。这里我们就来谈谈关于深圳公司注册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签订?以及房屋租赁过程中我们又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为您解答。 一、深圳公司注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所需的条件 单...


·如何确定二手房年龄?
      

房产证上的日期只能反映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取得该物业产权的日期,如果是二手房,有些已经转手了两至三次,所以最后看到的这本房产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可能远远超出房屋实际的建成日期。另外,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截至日期可以推断出该房屋是于1995年5月20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开发商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