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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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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莆田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平均年产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亩)、1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附件1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市辖四区的水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600元/亩,旱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300元/亩。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三、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 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四、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二)安置房价格。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
  
  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600元/㎡,高层安置房21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含第7层)为基准层,7层及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另计层次差。基准层不包含裙楼。
  
  (三)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
  
  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
  
  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实际评估价计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具体金额由各县区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报市政府批准)。
  
  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须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县区政府可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在细则中制定征迁工作奖励办法。
  
  五、仙游县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六、凡由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由海洋渔业部门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份,适用海洋渔业部门制定的用海补偿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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