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肥非农户口征地补偿、农业户口有什么区别?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对于农民群众来说,土地是生活的根本。随着时代的发展,建设新农村成为了发展的重要道路,这意味着许多土地将被征收。农民群众在建设发展上作出了牺牲,被征收的土地政府也给与了农民群众相应的补偿,政府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已经是众所周知并且得到肯定的举措。最近有网友问到合肥非农户口征地补偿与农业户口的区别,下面我们将简述两者的区别,以供您参考。
  一、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区别
  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应当对农业户口人员给予安置补助,非农业户口人员一般没有农村村民资格,不能享受农村村民待遇,因而不能得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助一般是安置房,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房屋拆迁只能得到货币补偿,而不能得到安置房。
  二、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概述
  1.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政府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是为了建设新农村,引导农村可以实现城镇化发展,让农民群众也可以过上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城市生活。农民被征收土地后,除了得到相应的补贴,对于失地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政府还将给与极力的保障,部分地区还将此类农民纳入到了城市社保保障范围,大幅度提高了他们可领取的养老金,也能享受到更好的医疗待遇。对于合肥非农户口征地补偿与农业户口的区别,或者其他地区的这类问题,我们想说,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不断修改,许多农民认为的土地补偿分配不合理情况,得到了有效解决,所以不管具体补偿是怎样,农村土地征收,是一项有利于发展的,积极向上的举措,希望您能够支持政府的这一措施。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所有的土地都是实行的是国有制,但是企业和公民也是有使用的权利,同时在确定使用权时也一定会签订转让合同,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是什么?根据规定,一般会按照基准地皮价格的40%至60%的比例来收取,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宁波宁海国家征地补偿拆迁的安置原则是怎么样的?
      宁波宁海国家征地补偿拆迁的安置原则是怎么样的?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该部在7月13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国土资源部称,农民...


·买卖房地产合同最新消息应注意哪些内容?
      买卖房地产合同最新消息应注意哪些内容?在我们购买房产的时候,首先拿到的就是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面对数个合同条款,我们往往不知所措,害怕存在对我们不利的条款。那我们买卖房地产合同最新消息应注意哪些内容?我们为您整理了最新的注意内容以供有购房需求的人参考。 一、基本的“五证”...


·房地产开发资质要什么资料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少企业涉足房地产开发领域。但是要想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就需要拥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积极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资质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势在必行的事。那么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接下来,我们就和您一起讨论下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要什么资料。 一、房地产...


·发生了宅基地纠纷谁处理
      一、发生了宅基地纠纷谁处理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法院。若是宅基地权属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


·以土地使用权抵债协议怎么写?
      以土地使用权抵债协议怎么写? 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没能力用钱来清偿债务的情况,这时候,我们可以采取以其他东西来抵债的办法,也可以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来还债,但是必须要签到以土地使用权抵债协议来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对于债的约定。签订以土地使用权抵债的协议,来清偿债务需要注意很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无论是哪,都是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并不是一直能拥有这个权利的,比如拥有人生病而死,或者自动退出此权利,那么就需要有一个人来继承该权利,法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有些是部分继承,有些是全部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对于家...


·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是多少?
      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是多少? 现代社会,经常可以听到人们在讨论征地的补偿问题,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共同的利益所进行的一项活动,大多数的公民都是配合的,国家也进行征收土地的补偿,那么,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是多少?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是多少这个问题以...


·重婚罪的应由哪个部门管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
      重婚罪的应由哪个部门管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一、实际经营管理的收益,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不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的收益,不是不当得利 根据剩余价值论,生产资料在生产中不会产生新价值,只有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才能产生新的价值,出现增值,即产出减去投入的余额——收益。增值的收益部分不是承包地、...


·取得土地使用权伊春规定的方式有哪些?
      取得土地使用权伊春规定的方式有哪些?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企业和个人只能拿到土地使用权。在伊春市从事商品房开发的企业,在工程建设之前应该拿到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就属于违法行为,企业会受到处罚。那么取得土地使用权伊春规定的方式有哪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