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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经济损失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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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忽职守罪的经济损失指什么?依照玩忽职守罪的定义,可以将玩忽职守罪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种。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减扣,但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该规定明确了直接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是立案时,立案后挽回的损失不能减扣。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观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即使客观上存在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危害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2、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由直接经济损失核算出的银行利息;(2)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灭失、毁坏后,经修理、重制、更换所需的资金;(3)因挽回由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所列支的成本。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以下标准的,即可立案: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3、虽未达到1、2两项数额标准,但1、2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综上所述,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较大会构成犯罪,经济损失是直接损失,导致个人财产损失数额15万或者企事业组织损失30万的,构成立案,如果某一项金额达不到,两者之和达到30万的,也符合公安机关玩忽职守犯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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