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我国民法上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撤销等事项,目前我国主要依照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现在,我们就和您分享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了,包含总共八章,共四十八条内容。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撤销、分支机构的登记以及公示证照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作为公司法人优势好处是什么?
      作为公司法人优势好处是什么?一、作为公司法人优势好处是什么?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


·分公司签订合同需注意什么
      分公司签订合同需注意什么 一、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偷税漏税股东的责任是什么?
      公司偷税漏税股东的责任是什么?这是公司责任。公司先对税务局承担对外责任。再根据内部管理,执行董事如果在公司运营管理上存在疏漏或失职的,可以追究董事责任。二、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对比新旧法律条文的修改(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附后),可以看出: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


·集体企业股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集体企业股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集体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


·公司告自己公司法人可以吗
      公司告自己公司法人可以吗? 公司的财产不等同于法人的财产,公司利益不等同于法人的利益。某些公司法人会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谋取利益,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这样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公司告自己公司法人可以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公...


·构成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怎么处罚
      构成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怎么处罚《刑法》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所谓上级部门,其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且亦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负有领导...


·企业股东投资转让股权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股东投资转让股权需要哪些材料企业股东投资转让股权需要的材料有: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


·公司注册的条件及费用是什么
      公司注册的条件及费用是什么 一、公司注册的条件是什么 注册公司的条件有很多,主要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1、公司股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时必须有一位股东(投资者),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


·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企业融资方式是指企业融资的渠道,它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为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而存在。它的运作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短缺时,能筹得适当额度的资金;在资金盈余时,能获取最大的收益。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呢,下面将为你一一介绍。 一、融资方式 1、银...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人代表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人代表要求是什么? 法人代表是公司非常重要的管理人元之一,对于法人代表一定要推选出适合自己公司的以及能够代表公司形象的人来当选,每个不一样的公司企业种类不同,对于法人代表的要求不同,那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人代表要求有什么吗?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人代表要求? ...


·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公司拆迁不让员工去新的地点上班,则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可以主张公司无故单方辞退的赔偿金,标准一年两个月; (二)公司同意员工去工作,而本人不愿随公司搬迁,其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