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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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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也就是说,这“三类案件”,律师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
  
  那么,什么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二)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也就是说,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标准与刑法修正案九的冲突
  
  为适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反腐倡廉的形势变化,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原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即单一以数额认定贪污、受贿的标准,改变为“数额 情节”。
  
  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简称《解释》),《解释》第1条至第3条分别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的三档法定刑的具体适用标准。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另外还规定了相应的情节标准。
  
  《刑九》和《解释》规定的3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与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有明显的冲突和不协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贿赂类型的犯罪是比较常见的,当然贿赂是需要一定的数额要求,贿赂犯罪存在着不同的程度,比如说有重大的贿赂犯罪,不管是刑事法律当中和司法解释当中,都规定了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这是提供给您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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