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又犯新罪怎么计算刑期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一、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又犯新罪怎么计算刑期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确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尽管监外执行变更了执行的方式,也变更了执行的地点和场所,但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所以,对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先减掉罪犯已执行的刑期,一个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时被羁押的日期,另一个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到犯新罪被羁押时止已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种数罪,也可以是同种数罪。二、监外执行的条件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三、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根据犯罪分子当前的状况,法院会根据具体实情判决犯罪份子监外执行刑期。监外执行刑期其需要监管人员对其严厉规定,如果出现新的违规现象,就有可能会取消监外执行,并且收监处理,在原有的刑期之上加上新的犯罪处罚。
  
  
  


·在我国规定缓刑如何计算累犯
      司法制度存在本身的意义,就是要让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通过我国法律的制度,能够明白自己所犯的错误,这才是法律真正的意义。但是在生活当中总是有一些人知错不改,在被判处刑罚以后,继续实施作案。在下文当中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规定缓刑如何计算累犯? 一、在我国规定缓刑如何...


·普通教师故意伤害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普通教师故意伤害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普通教师故意伤害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超过3年,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不能适用缓刑。这是缓刑的对象条件。 (二)犯罪分子有无真实...


·刑事诉讼法中专门管辖有几种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专门管辖在我国有多少种?其具有的法律效应又是又是什么?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知识,如果想了解更多知识,下面就请您跟随我们一起讨论。 一、刑事诉讼法中专门管辖有几种 刑事诉讼法中专门管辖有几种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


·哪些情形下可以减刑?应当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了鼓励犯罪分子好好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所以规定了减刑制度,主要按照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分为应当减刑和可以减刑两种情形,那么具体来说哪些情形下可以减刑?下面我们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减刑?应当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第七十八...


·要几个人才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处罚
      组织卖淫罪的设立是为了纠正社会不良风气,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但是在实践中,组织卖淫的现象还是有很多,而且很多人对组织卖淫罪的主体构成不了解,那么,我们在下文解答要几个人才构成组织卖淫罪?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要几个人才构成组织卖淫罪?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新的受贿罪基准刑如何确定?
      一、新的受贿罪基准刑如何确定?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刑事案件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有哪些?
      我们发现对于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分子,量刑处罚的时候有些情况下是从轻处罚,而有些情况下则是减轻处罚。那究竟什么是减轻处罚呢?而法律中规定可以对罪犯减轻处罚的情节又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都不太了解,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什么是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复印材料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复印材料有哪些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


·刑事诉讼法证人规定如何?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需要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对于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收集的证据中就有证人证言这一项,对于案件知情的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关于证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刑事诉讼法证人规定如何? 一、关于的证人规定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拘留几天?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拘留几天?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安徽省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安徽省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下列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