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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一、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任何一种工业部门都能够制造、使用;二、该发明创造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是先进的产品,或者是先进的技术,运用于生产实践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实用性不能以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过程、目的为标准,也不能以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实施为标准。
判断发明创造和实用新型应当遵循下列二项基本原则:
一、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不能只依据权利要求书内容为依据;
二、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能否实施,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不能实现为准,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以能否在工业上制造和使用的标准,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准确运用、实现其技术为标准。
·不丧失新颖性
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
·职务发明创造人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下列情形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
一、本职工...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指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
专利权的终止有下列三种情形:
一、专利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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