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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路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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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铁路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1、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元/月的补足到2965元/月
  
  (2)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元/月的补足到2800元/月
  
  (3)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元/月的补足到2635元/月
  
  (4)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元/月的补足到2471元/月
  
  (5)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2、护理费
  
  (1)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926元/月;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0元/月;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55元/月。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将按原发放方式统一划拨,无需个人另行申请。
  
  二、哪些情况下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工伤职工为特定的保护对象的,目的在于使工伤职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助。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来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同的伤残等级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确定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这也同时反映了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既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
  
  综上所述,铁路职工申请工伤,可以到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带上申请书、工伤诊断证明等材料。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南京铁路职工工伤待遇中,伤残津贴最高每月三千元左右,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职工的工伤等级和月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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