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不管是公司还是其他的盈利性组织,都统称为企业,当然现在可能企业在大众的眼里是对大公司,例如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等,但不管是哪一种企业,都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做出变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问题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四、企业分立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七条 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业期间发生的经营盈亏,由买受人享有或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第二十九条 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八、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银行保险类银行保险类银行保险类第一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企业改制的最终目标是在适应我国经济制度的背景下,将传统的经济国有企业不断向现代化企业发展变形,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以及高效的管理结构,并通过这些方式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创业企业融资风险如何避免?
      创业企业融资风险如何避免?创业企业在创业早期自身水平比较弱,便需要通过融资谋求早期资本,促使接下来的经营顺利进行。而在这一过程中选择合适的融资,规避风险也成了企业需特别重视的一点,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创业企业融资风险应当如何避免这一问题。 1、增强融资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要把...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规定有哪些?我们知道,公司一般会由多位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们可以参与公司的重大事务的决策,享有分红权。实践中,会有一些股东会以他人的名义出资,这部分股东被称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由于没有在公司章程中出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应怎么认定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公司法对隐名...


·新公司法认缴出资额注意事项有哪些
      新公司法认缴出资额注意事项有哪些? 我国的经济能力在全世界也算得上是名列前茅了,所以经济发展了以后,那么对应的公司肯定也比之前要多,公司会遇到很多不规范的事情,会发生很多的纠纷,所以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国颁布了一部法律《公司法》。那么新公司法认缴出资额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公司...


·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在日常的工作当中,不管是对于普通职工还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都肩负的有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也就是说,其实公司的一些职权是不可以滥用的。所以说,滥用职权罪不仅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同样也对于公司中的人员具有约束力。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公司法人转让需要本人到场吗
      公司法人转让需要本人到场吗? 公司法人转让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其实也不是特别普遍的,因为毕竟公司法人的转让一般需要有一个比较繁琐的过程,所以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话,不会对公司法人进行变更。但是,按照规定,是允许公司法人进行转让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人转让需要本人到场...


·供销社企业改制案例介绍
      供销社企业改制案例介绍 在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容易造成企业的破产。但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对于企业进行改制,革除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针对供销社企业改制,有了一些进展。那么,接下来我们将针对供销社企业改制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和剖析,希望能够帮助到...


·关于财务的公司法法条及司法解释有哪些
      关于财务的公司法法条及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般的公司都会专门设置财务的岗位,用于对公司财务资金进行日常管理。由于涉及公司运营的必备钱款,如果财务的操作违反法律法规,如虚假报账、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等,财务个人和公司整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关于财务的公司法法条及司法解释有哪些?以下是法规...


·公司改制补偿诉求书怎么写?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很多的时候为
      公司改制补偿诉求书怎么写?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很多的时候为了能够更好的发展则会在原有的规模上对公司进行改制,但是对于员工来说,在改制的过程中很肯能就会有失业的危险,那么这个时候最好是向公司递交一下公司改制补偿诉求书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但是怎么写呢?一起喝我们看一下吧。? 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我们不是很能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那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


·设立分公司条件是什么
      设立分公司条件是什么 一、分公司 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


·公司名誉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公司名誉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2、受害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