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与此同时,该标准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三、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 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等方面将工伤或职业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有470条残情。最严重者为1级,10级为最轻,按序排列。标准内容主要由总则、分级原则、分级判定基准和3个附录等4部分组成,共约9万字。简单来说,标准由原则和结论与技术指标解释两大部分组成。要全面理解掌握这部标准,必须具有广泛的医学专业基础和丰富的鉴定实践经验。对于非劳动鉴定干部和职工来说,只要了解内容概要就可以了,阅读“前言”、“总则”、“分级原则”和附录B(其中,附录B1为分级系列表,附录B2~B5表为5个临床科门的器官损伤残情分级),就能了解原则性规定并能对照残情看出相应级别。
  
  1)10级分3类伤残程度。第14条规定:“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是按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来分类的。这种政策性的划分未写入评残标准,主要是由于技术标准难以确切表述。
  
  2)5项护理条件和3个护理等级。标准总则确定生活自理范围有5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据此,护理定为3级:1级是完全护理依赖,5项均不能自理者;2级是大部分护理依赖,其中3项不能自理者;3级是部分护理依赖,其中1项不能自理者。划分护理等级既是提供护理费的依据,也是评残分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3)分级原则和分级系列的有关问题。阅读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和附录B所示分级系列表,就可以了解各级分级原则和具体残情,从而基本能做到“对号入座”。例如:你想了解1级是如何定的,首先在“分级原则”中看如何表述,其次在附录B1“分级系列”看到具体残情有12条,只要符合一种残情就可定为1级。如果从具体残情去“对号入座”,首先在附录B2~B5表中找某科门某器官的定级,
  
  我们可以了解到劳动者伤残程度的鉴定及应取得的赔偿限额都可根据该标准进行判定。工伤鉴定评残标准根据工伤严重程度一般分为十级,其中十级为最轻,依次加深受伤程度,一级为最重。根据人体组织结构各大系统来划分,工伤鉴定伤残标准也可分为五大部分,伤者也可依据此办法进行判定。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标准有什么规定?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标准有什么规定? 在市场经济中,每天都有人在签署工程合同,自然每天都有工人需要按照既定的工程标准去从事施工作业,在工程完工后,需要请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每个工程的验收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你是否知道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标准有什么规定呢? 分项工程项目质量评...


·拆除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拆除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许多拆除建筑的工程都会进行招标,由中标的企业承包施工。在中标之后,施工企业会与发包方之间签订一份书面上的协议,对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事项进行约定,在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以保障双方的利益。那么,拆除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


·一、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若要辞职,需要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30天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的。辞职的流程是:1、写辞职信,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


·公司拖欠工资如何追加法人
      公司拖欠工资如何追加法人公司拖欠工资,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起诉法人,拖欠工资可以及时追讨,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去投诉法人。拖欠工资全称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相比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更多,而实践中也不是随便就能签订这样一份合同的,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那到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


·工程质保期过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谁负责?
      工程质保期过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谁负责?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使用某种设备时都会非常关心它的保期以及之后的售后服务工作,他们常常会通过这些来考量一个设备的质量然而对它做出相应的评价,对一些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服务是非常看重的,好的设备维修的售后服务会使自己的品牌走得更长远,那工程质保期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内容 一、概述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内容 一、概述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行政法规已被2011年1月8日公布且于2011年1月8...


·劳动合同到期年休假怎么赔?
      按照规定,员工工作年限满一年的,就有休年假的权利,单位不得剥夺。有时候员工还没有来得及休年假,劳动合同就到期了,合同到期双方可以续签或者解除。对于员工而言,没有休年假是一种损失。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年休假怎么赔?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劳动合同到期年休假怎么赔?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


·受工伤后该走的社保工伤赔偿程序
      怎样走社保工伤赔偿程序,这一直以来是广大劳动者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在工作中受伤却不知道找谁说理是一件麻烦事,接下来就将在下文中告诉您社保工伤赔偿该走哪些程序。 社保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劳动仲裁、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复查、工伤认定复议等程序。 工伤赔偿不是一步完...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规定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


·小饭店用童工怎么处罚?
      小饭店用童工怎么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