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刑事国家赔偿确认机关的规定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随着我国最高法院有关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国家在国家赔偿的确认机关、确认对象和确认范围方面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家赔偿遵循的“谁侵权,谁负责”的理论原则。下面就向您介绍一下我国有关刑事国家赔偿确认机关的具体规定。刑事赔偿中,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主要有“谁侵权,谁负责”原则和后置原则。所谓“谁侵权,谁负责”原则就是各侵权主体分别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一个侵权后果有数个侵权主体,那么各侵权主体对自己侵权的部分后果承担责任。后置原则又称吸收原则,是指一个侵害后果由数个侵权主体共同造成时,由最后作出终局决定的侵权主体单独承担全部责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确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时统一明确适用了后置原则,即由最后作出侵权决定的司法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侵犯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仍然坚持适用“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一、具体来说,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侦查犯罪过程中有权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上述机关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违法拘留决定,或者拘留超期的,该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就成为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就有权向其请求赔偿。其中,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生国家赔偿的情形,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和关押拘留人的看守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而只能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该法第六十八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而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时,应确定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或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因此对无罪的人错误定罪处罚的,只能由作出错误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实践中,原生效判决可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也可能是经过第二审程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莹律效力的,腺一审人民甚阮为婿1尝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或者检察机关撤回作不起诉,甚至撤销案件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表明一审法院对案件作了错误的有罪判决,导致已被捕的被告人羁押时间的延长,根据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后置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将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主要是指二审发回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不起诉、撤销案件处理,对于这种情形,《国家赔偿法》也明确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条规定取消了原《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共同赔偿制度,方便责任划分,有利于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也便于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办理赔偿案件。(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类机关不仅是指公安机关,而且包括所有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能的机关。换言之,这些机关都可能因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而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刑事司法机关在没有组织法上的依据的情况下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中接受聘任、任命的人员,视为受刑事司法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人员。他们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刑事赔偿,由设立该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刑事司法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已经执行的,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更为妥当。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于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使用还是单独使用,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一旦原判决发生错误,侵犯其财产权的应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实践中,如果赔偿请求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协调一审法院,尽快赔付赔偿请求人。这样严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对那些滥用司法裁判权的人进行了约束。使他们在裁判和审讯案件的时候不敢在糊弄行事。这让每个人的依法办事的意识越来越强。既维护了国家机关的声誉也对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公平公正。可见,我国刑事国家赔偿确认机关的规定是一个两全其美的规定,是国家经过深思熟虑规定出来的结果,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去严格执行。
  
  
  


·离婚财产可以分哪些2023
      离婚财产可以分哪些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


·“净身出户”的婚内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开始或存续期间,夫妻以对配偶恪守忠实为基础,协商签订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协议。常见的忠诚协议一般表现为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变动。
     在离婚案件中, 对于不忠方净身...


·离婚抚养费上海支付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离婚抚养费上海支付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


·离婚过错财产小孩可以要吗?
      离婚过错财产小孩可以要吗? 可以要; 离婚时是过错方也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只有在离婚财产分配时,法院才会考虑判决过错方持有份额与无过错方有差异,也就是说在分配财产时,过错方要吃些亏、经济收入等)而定的。 同时,为了小孩子的健康成长,重要的考虑因素是看哪一方更有...


·离婚时,父母要将财产处分给子女,能反悔吗?
      1、男女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儿子所有。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拒绝将协议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处房产过户给儿子。女方将男方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而男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援引《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离婚如何判定遗弃家庭成员?
      在法律上所说的遗弃罪,指的是对自己家庭的成员具有抚养义务的却不抚养他们,那么就称之为遗弃,比如说遗弃老人、孩子、或者没有生活能力的人、残疾的人,这些是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来判刑的。那么离婚如何判定遗弃家庭成员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家庭成员间的遗弃的认定 家庭成员间的...


·涉外婚姻管辖内容包括哪些
      涉外婚姻管辖内容包括哪些说到涉外婚姻的管辖问题,很多人自然而然的就会想到涉外离婚中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确实,要是涉外离婚选择诉讼方式的话,则必须要先确定管辖的法院。那到底涉外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涉外婚姻管辖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


·被拘留多久会有电话通知家属?
      被拘留多久会有电话通知家属?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


·我国的重婚第二段婚姻有效吗
       一、我国的重婚第二段婚姻有效吗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所以重婚罪第二阶段的婚姻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会被撤销。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


·继子女如何形成抚养义务?
      继子女如何形成抚养义务?通常情况下抚养关系的形成都是基于血缘关系,但是一旦原生父母离婚之后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就涉及到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问题。在达到规定的条件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也是可以存在抚养义务的。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如何形成抚养义务? 一、如何形成抚养义务? 抚养教育...


·在我国关于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
      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会在某些特殊的案件面前显现出其存在的漏洞,因为法律只能是根据一些已经发生过的绝大多数的案件来制定相关法条,就好像是现在人们针对民事法庭的有些错误的审判结果有些人就显得比较无奈,相信在此之前遇到过这种事情的人其实也考虑过在我国关于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