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 后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 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后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释解)



  

本条是关于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的规定。



  

关于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本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依据这些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后,经过5个月的侦查,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于符合本条规定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 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对犯罪嫌疑人再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第126条的有关专门案件侦查期限的补充,是赋予省级人民检察院享有的第二次批准或者决定延长羁押期限的权力。适用本条时,必须 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适用对象,限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的 主要罪行,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处的"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指在诉讼程序上的判断,而非实体法 上的判决,具体的判断,应以犯罪嫌疑人触犯的罪名、犯罪情节的轻重等为根据;二是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具备本法第126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 结的。由于第126条有关延长期限的规定是在第124条的基础上作出的,因此,此类重刑案件,对于这种犯罪嫌疑人再延长2个月羁押期限后,对犯罪嫌疑人逮 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将达到7个月。



  

本条规定的作出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体现了我国对重刑案件的慎重态度。重刑案件一般都是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于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以重刑,故 此务必使案件的侦查工作得以圆满结束,从而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第二,保证重刑案件的侦查工作的质量。重刑案件的处理结果,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 的合法权益,必须慎重对待;而重刑案件一般所具有的复杂性,又给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通过侦查期限上的保证,可以对此类重刑案件的侦破工作起一 定的作用;第三,延长重刑案件的侦查期限一般不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诉讼阶段的羁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 规定,司法机关对错捕错拘的犯罪嫌疑人负有赔偿责任。故此,在一般情况下,延长羁押期限不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机关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物应该如何处理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庭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交执行回单。...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九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侦查人员在讯问吗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检...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


·讯问前的准备
      如果检察人员在讯问前不做准备或准备不充分,讯问中就抓不住要害,极易暴露讯问意图和掌握证据的情况,使讯问处于被动局面,甚 至会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这样就会使讯问失败。由此可见,只有讯问有明确的方向,避免讯问的无序性和不彻底性,才能合理安排其他侦查措施,才能使检察 人员在变化复杂...


·诱惑侦查的实施条件
      诱惑侦查学术界又称其 为警察圈套、侦查陷阱,其本身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使用诈术,二是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因此有学者称其为“肮脏手段”,认为其有损害国家威信,违反宪法和刑 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诱惑侦查的手段在实践中较常用于在犯罪人之间进行的且无特定被害人的案件中。因该类案件侦破困难,...


·刑事案件的讯问有无沉默权?
      我 国《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这远还不是“米兰达规则”意义上的沉默权。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非常 差,在实践中,法庭讯问,对与本案有无关系的判定权由法官掌握;侦讯中问题相关性的判定权,在属于强势的侦查人员那里,并且侦查期间案情不...


·讯问强制性
      讯问具有法律强制性,它对双方都是需要的,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等规范的必要条 件。法治社会是一种法律秩序,法律秩序要想同道德秩序一样人皆自觉自愿地遵循是不现实的。法治社会没有法律强制性保障,也就没有法律规范的地位。 讯问强制性是由其法律性对话所派生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也就没有...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 期限。由于该条规定的过于原则,而可依据的司法解释又很少,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在适用法律时较为混乱,而且法律对...


·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都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它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因此,一般指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危害结果以及有没有遗漏罪行或者其他应当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