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父母赠予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一、父母赠予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得到的遗产和赠与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只能说明效力高,说财产留给丈夫或妻子多少多少,那么该财产只属于丈夫或妻子一人,离婚时不用分给对方。赠与也一样,赠与时不加说明或是赠与合同上说给夫妻的,那么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和继承的不同不在于得到的财产是全额还是部分,离婚时应进行财产分割。举例会更加容易理解:如果老人去世没有留下遗嘱都是差不多的,继承当然就是全额的,而是个人财产。另外继承与公证不一样,如果说在赠与合同上写了是赠给谁谁的。得有点不对,赠与和继承的不同是得到财产的方式不同,赠与是合同成立的时候或是交付的时候生效,而继承是被继承人死后才生效,而且被赠与人和继承人的范围不一样,那么继承来的遗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老人留有遗嘱。说白了。婚前得到的遗产和赠与都是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用分给对方,那么这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给对方,不能扩大继承的范围。说法完全不对,父母赠与未必是共同财产,婚前赠与以及婚后明确写明的赠与个人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继承的方式就是法定继承,如果继承人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2、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用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目前处理这类纠纷法律滞后,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当前夫妻在分割财产时矛盾非常尖锐,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也非常大。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就会使双方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3、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如在涉股纠纷的审理中,股市行情瞬息万变,法院在及时控股之后,如果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从发挥财产经济效益出发,经双方当事人许可,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之下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炒作行为,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经济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时候,也可以将股票判给具有一定股票知识、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当事人所有。4、公平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5、竞价原则在当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执激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竞价应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人民法院在竞价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并同时把竞价过程记录在案。竞价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执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的共同财产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特别是对于赠予的财产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在赠予的时候就一定要约定好是属地共同的还是属于个人的,这样也避免在之后会引起不好的纠纷,从而影响双方的关系。
  
  
  


·离婚后双方都不想养孩子怎么办
      离婚时不仅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子女也需要做出处理,由一方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但是也会出现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情况。那夫妻离婚后双方都不想养孩子怎么办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 一、离婚后双方都不想养孩子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


·在什么情况下哺乳期能离婚?
      在什么情况下哺乳期能离婚?在哺乳期内男方发现孩子的亲生父亲另有其人,或夫妻一方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等情况,男方的离婚请求也是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


·新婚姻法离婚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婚姻法实施已经有多年,之后最高法又陆续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新婚姻法。在婚姻法中,分几个章节详细规定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内容。而近年来,离婚案件多发,引发的纠纷也比较多。那么新婚姻法离婚怎么规定的?下面请看我们带来的这篇文章。 一、新婚姻法离婚怎...


·离婚不给抚养费怎么写协议书?
      一般在离婚后只能有一方具有抚养权,子女跟随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就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来保证未成年人的正常健康成长。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的规定很明确,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离婚不给抚养费怎么写协议书?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写? (1...


·如何起诉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众所周知,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都是离婚父母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在对子女抚养权判决后日后还是有可能变更抚养权的,此时多半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变更了,那么实践中该如何起诉变更抚养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起诉变更抚养权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


·起诉离婚得多长时间结案?
      起诉离婚得多长时间结案? 如果起诉离婚的话,首先进行调解,如果双方都同意调解一般来说很快就可以结案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那么需要进行开庭判决,如果案情简单的话,一般在三个月内也是可以结案的。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无法送达,需要登报公告的话,或者有其他比较复杂的案情的话,需要适用普通...


·法院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收费标准是什么?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还要考虑到过错、子女利益、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等因素,所以,离婚财产纠纷比较复杂。如果不能协商解决而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就需要知道法院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收费标准是什么?相信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感兴趣。请您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一、离婚时财产...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


·公安厅国家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公安厅国家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公安厅国家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


·南昌社会抚养费2018是怎样的
      南昌社会抚养费2018是怎样的 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


·一方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所耽误的时间自然是要比协议离婚长的多的,并且因为案件情况的不同,也会导致实际当事人花费的时间不一样。但在离婚程序上面却是相同的,那要是一方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一方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单方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当事人提交诉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