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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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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1、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很重要的一项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二、离婚协议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1、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民法典》、《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民法典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2、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3、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除非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则离婚协议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离婚的,应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这份文书对方都很重要,其中涉及到财产处理方面。通常在协议书中会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办法并详细做出罗列。对于个人婚前财产,是谁的还给谁。如果是彩礼等婚约财产,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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