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日期有什么规定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一、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日期有什么规定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及第23条规定,现行物权法是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也不认为债权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权的变动,而是将物权变动归结为一个债权合意与一个公示方法的结合。
  
  
  3、因此,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就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抵押合同;二是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记机关完成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物权法》第187条所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只有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才生效。
  
  
  《担保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抵押合同生效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抵押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才能生效。另一种是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这两种生效方式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区分哪些需要登记,哪些不需要登记。
  
  
  以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不动产和企业的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的,按照担保法规定的部门登记。担保法之所以规定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不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是为了方便个人以动产抵押,特别是农民,他们到登记部门登记有的路途很远,不方便,且要交纳登记费,加重了他们的负担。所以,担保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两种生效方式。
  
  
  注:1、同一效力等级,新法优于旧法,所以房屋抵押合同适用《物权法》;2、实践中,不少抵押人利用《担保法》这一规定,在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而不办理抵押权登记,从而使债权人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贷款给债务人后却无从获得抵押权担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等级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等级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创设抵押权的法律效果。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把握以下几点:
  
  
  1、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担保的主债合同生效。
  
  
  2、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它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践当中仅移交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般不会使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也即可以认定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该如何处理?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发生创设抵押权效果。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样的:
  
  
  1、主合同无效导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2、因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无效,这些原因包括:(1)《民法通则》上的无效原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盖非法目的等等;(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无效原因,如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房地产抵押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时候,这种无效合同的处理,具体如下:
  
  
  (1)主合同无效而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而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总之,不动产抵押合同自抵押财产登记之日起生效。然而,事实上,只有房地产经营权被转让,房地产抵押合同一般不会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处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且由于登记部门不能申请抵押登记,则当债权人向债权人交付适当的证明时,出质人可以确定债权人优先购买财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是否存在?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是否存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


·我们经常听到房产五证的说法,在看房的过程中,应保证房地产商有
      我们经常听到房产五证的说法,在看房的过程中,应保证房地产商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使用证等五证。房地产商只有具备了这五证才能进行房屋的销售。那办理房地产开发五证顺序应该是怎样的呢?您看了以下内容,相信就会明白了。 一、房地产中的“五证”指的都是哪五个? 核实确认开发商所...


·公司股东诉讼管辖地是哪里?
      公司股东诉讼管辖地是哪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其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民诉法》第2...


·如何防范的暴力征地拆迁事件?
      如何防范的暴力征地拆迁事件? 一、强化思想认识,严防因征地引发矛盾和冲突。 积极稳妥地做好征地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同时,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杜绝暴力征地。 二、开展全面排查,...


·征地补偿找谁发放流程是什么
      征地补偿找谁发放流程是什么 我国在朝着现代化目标的建设过程中,离不开公共建设,当然这也会涉及到征地的事项。征地,是一件复杂的事情,由于它设计以及牵涉到多方面的利益,需要在多方博弈中取得一个平衡,尤其是征地补偿引得人们尤为关注。那么,征地补偿找谁发放流程是什么呢?一起过来看一下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的,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怎么办,年限是有关法律依据相关条例进行约束的,所以对于这类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所属的年限是否正真到期,如果到期就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因为涉及国有土地,所以有关部门会定期进行接触。 土地使用权(Lan...


·去换土地使用证收费吗?
      换土地使用证收费吗?一般情况下来说,土地使用证的新旧不影响土地使用证的效力。但前提是,旧的土地使用证上的有效期还没过,一旦过了有效期就需要换证了。另外,旧土地使用证可能在办一些业务的时候会受阻,比如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如抵押登记等需要用新证),旧版的土地使用证需要换新证。带身...


·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怎么办? 新中国成立之后到现在,因为时代的变迁,制度的完善,有些问题也被遗留了下来。当其出现时也就成了难题。70年代和80年代的土地过户问题就是其一,当时是没有土地过户一说的。许多人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地,也就没有留下客观事实的相关证据。那么关于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怎...


·在一些大型活动当中,往往需要对场地进行租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
      在一些大型活动当中,往往需要对场地进行租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会签订相关的场地租赁合同以进行保障。然而签订合同的流程各不相同,较为复杂,那么场地租赁合同签订流程具体为哪些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场地租赁合同签订流程具体如下: (1)提出申请 场地租赁当事人应使用...


·近几年,我国对环境污染方面非常的重视,各地政府对环境污染的场
      近几年,我国对环境污染方面非常的重视,各地政府对环境污染的场地抓的非常的严格,我们知道,特别是在广东一带的沿海地区,有很多的工厂带来的污染都很严重,广东政府对这一方面也管的严,那么广东环境污染处罚案例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是什么?
      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是什么?国家为了国家社会的发展,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会对土地进行征收。不过,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会在征收之前和被征收土地使用者就征收土地的赔偿进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才会对土地进行征收。不过每年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那么就有人问了2020年农村征收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