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说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您一定会有很多疑问吧。宅基地的继承和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呢。而且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下面,法律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以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根据其上述特征,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是一般的“合法财产”。首先,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次,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再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遗产,法律上不可以继承。
   二、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虽然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的,农户对其享有所有权,该房屋属于合法的个人财产,当然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继承并不能根据“地随房走” 的原则而当然的导致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三、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权如何行使
  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被继承,需要区分不同情况,灵活处理房屋继承权的行使与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冲突问题。
  1、继承人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该情况下也应以“户内户外”区别分析。第一,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同在一户,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则因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若并未导致户的消灭,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此时,房屋的继承权依法行使。第二,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不在同一户下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在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且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因继承了房屋而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毕竟,继承人继承了房屋,那么继承人是可以继续使用房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会强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的。但要注意,即使这样,宅基地使用权也并不是继承来的,而实际上是村集体批给继承人的。这样做既物尽其用,也合情合理。第三,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不在同一户下的本集体组织成员,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比如已经取得宅基地的。该情况下,仍应该坚持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的原则,在允许其依法继承占有使用房屋的同时,对其加以适当的限制,但目前尚无统一的处理方法。
  2、继承人非本集体组织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如果继承人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即使其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虽是这样,但问题又来了。没有土地支撑的房屋无异于空中楼阁,房屋继承人依继承取得了房屋,难道因为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无法使用?当然不能无视该继承人的权益而强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此时,也应当坚持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的原则,在允许其依法继承占有使用房屋的同时,对其加以适当的限制。
  综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还是不少的,您只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有所了解,才能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以上的介绍,您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已经有所了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本身土地的性质是商业用地的话,那么此时修建的房屋产权只有
      如果本身土地的性质是商业用地的话,那么此时修建的房屋产权只有40年,不过要强调一下,这里所谓的房屋产权仅仅是指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年限,并非是房产实际拥有的年限。那要是在房屋4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40年产权是什么意思 在谈论40年产权是否可以...


·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存在什么问题?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存在什么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过于依赖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在房地产企业融资中占据主导地位,债券融资、信托融资、股票融资、境外融资等方式所占比重较小。这种对银行贷款的过于依赖,使得银行信贷...


·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偿标准
      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偿标准一、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偿标准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现我们为您整理了201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1、土地补偿费土...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 集体土地是集体所有的,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有集体的村民决定,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强拆吗?这是最近经常发生的拆迁纠纷案件,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农民集...


·重婚罪由哪个部门受理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
      重婚罪由哪个部门受理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


·现在大城市中房价上涨,很多外地进入城市的年轻人买不起房,只能
      现在大城市中房价上涨,很多外地进入城市的年轻人买不起房,只能租房。但是有些情况经常侵害到租房者的切身利益,比如二房东、霸王条款、随意房租上调等等。现在很多城市都出台了租售同权政策,房产租售同权是什么意思?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的相关知识。 一、房子租售同权是什么意思? ...


·陕西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陕西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范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范本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土地承包问题,一直以来是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它涉及到广大农民的权益问题。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的撰写,是有一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的。下面,我们将...


·最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土地只有一类:   区片范围:南昌望城新区璜溪村、璜溪垦殖场,石埠镇岗背村、观背村,留田村、鲁田村、洋湖村、柯里村,缪章管理站。   补偿标准:区片价:507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由于目前商品房房价居高不下,很多人更愿意选择地理位置和价位都
      由于目前商品房房价居高不下,很多人更愿意选择地理位置和价位都比较适中的回迁房。随着回迁安置房竣工验收,一批回迁房逐渐上市交易,一系列问题也随之产生。若想要避免自己的利益因为纠纷受到损害,那就要先了解清楚回迁房交易的相关内容,其中回迁房交易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