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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为死罪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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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为为死罪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作为为死罪辩护人享有的权力有: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等;人民法院因故推迟开庭时间应当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等,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
  
  
  二、死刑案件辩护人的权利的具体内容
  
  
  1、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
  
  
  2、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等。
  
  
  3、人民法院因故推迟开庭时间应当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等,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
  
  
  4、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附卷。
  
  
  5、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而自己又不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遇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三、死刑案件辩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应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
  
  
  2、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
  
  
  4、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
  
  
  5、律师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
  
  
  6、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7、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实行有效的考核、监督等。
  
  
  作为死刑的辩护人,是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力的,人民法院在进行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应当给予死罪辩护人足够的尊重与发言权,并且对于可以减免的费用应当给予适当的减免。在拥有相应权力的同时,还有还必须要承担一些责任,妥善的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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