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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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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很多农村村民都知道,宅基地是国家分配的财产,村民具有其的使用权,但是却不具备其的所有权,宅基地按照我国民法典也是没有办法继承的,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继承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这方面的知识。
   一、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继承
  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的范围做了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家财产或权利不是遗产。
  农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不是遗产。前述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民委员,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2、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3、 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当然,在宅基地上建盖的房屋,是否是遗产,这有争议。但宅基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分裂的。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是遗产。
   二、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 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力。
  3、 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 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因为宅基地属于国家的财产,是国家分配给村民的,其所有权还是在国家,居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宅基地使用权内容来维护宅基地,所以并不具宅基地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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