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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变更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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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变更的情形有什么?
  
  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在符合
  
  (一)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在符合如下要件时,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这里的 “患病”应属于非职业病;
  
  (2)法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依据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用人单位适用前述情形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立即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必须在法定医疗期届满后;二是变更工作岗位时应具有合理性,即新岗位与原岗位相比,对劳动者的要求更低、更为轻松 (如劳动强度减轻)。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工作岗位的,须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相关证据包括:
  
  (1)劳动者本人知晓原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责内容;
  
  (2)考核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
  
  (3)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考核过程,如劳动者的哪些行为与岗位要求不符。若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证据对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这一举动予以支撑,将会在后续的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劳动者因工负伤,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
  
  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任意变更。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内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违反我们国家的《劳动法》的,是属于违法行为必须要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要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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