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政府征地和开发商征地有什么区别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政府征地和开发商征地有什么区别
  
  一、政府征地和开发商征地有什么区别
  
  1、首先是征地主体不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像乡镇府、镇政府不具有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而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机构。
  
  2、其次,是拆迁的目的不同,拆迁的目的大多数是危改项目、城市基础建设、私自企业发展、拓展项目等;而征收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公路、修地铁、建高铁等。
  
  政府征地一般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征收。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开发商征地的程序是什么呢?
  
  开发商在征地前需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或图片,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该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三、开发商征地补偿跟政府征地补偿一样吗?
  
  一般来讲,开发商是不可以征地的,只有政府才可以征地。政府征地拆迁是由政府的一级开发单位进行,征地拆迁的费用在审计局进行审计时很容易认可,而且政府地征拆迁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属于合法的。但相对于来说,开发商征地一般可能会被征收者给高于政府征地补偿的数额。
  
  但不管谁征地都应该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同时,依照相关规定,不管谁征地都需要保障被征收权益,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经司法审判,被判处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将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是可以被判处缓刑的,被判处缓刑的人身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若此犯罪行为人想离家住所,前往他地,是否会被允许呢,也即,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吗?一、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吗?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民事诉讼法》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法》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一、民事诉讼立案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


·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如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如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村委会)与承包人(农户)之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法律特征是: (一)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发包方是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


·土地使用产权出让金的范围,有什么意义?
      土地使用产权出让金的范围,有什么意义? 一、土地使用产权出让金的概念 土地使用产权出让金又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二、具体范围 土地价款的具...


·国家征收土地怎么领钱?
      国家征收土地怎么领钱?现在各地都在搞城镇化建设,不少农民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会给予一笔补偿款。有的农民不懂征地的流程,也不知道去哪里拿这笔补偿款。久而久之,就可能导致自身的权益受到伤害。那么国家征收土地怎么领钱?下面我们给您说一说。一、国家征收土地怎么领钱?...


·广东省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公布了哪些内容?
      广东省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公布了哪些内容? 广东省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新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云南省楚红河州石屏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


·如何理解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丰富。我国国家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公民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能够确保公民可以依法使用土地,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土地使用的性质,那么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如何理解呢?下面跟你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权是记入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一般...


·在现在的法律中对酒驾的处理可谓十分的严格,但是在部分地区此类
      在现在的法律中对酒驾的处理可谓十分的严格,但是在部分地区此类事件仍时有发生,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想要躲过法律的制裁,当事故发生后竟然用顶包的方式来逃避法律的追则,那么今天我们就和您聊一聊双方醉驾事故对方找人顶包在法律中怎么处理的问题,以下内容希望对您的了解有所帮助。事故的责任是由公...


·湖北宜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湖北宜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


·新房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政府也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盘活土地存量,从而能够有效的推进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理念。其中有您比较熟悉的管理方法那就是对土地使用年限统一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下面我们要了解的主要是新房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新房土地使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