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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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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 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 年 月 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 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 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 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 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两种情况高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3)享受村集体经济待遇的村民商业面积的分配办法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3、安置范围 (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
  
  四、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 1、凡在本社区内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楼房的户,居委会决定采用不评估只测量面积的方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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